每年国庆假期都是旅游的高峰期,前往人生地不熟的目的地,选择一家靠谱的旅行社跟团旅游对不少人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可有的时候,跟团旅游并不让人“省心”,行程被更改、遭遇意外受伤、预付旅游费却无法使用,这些“坑”如何避,如果“踩坑”如何维权?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需承担违约责任
2020年9月,小李报名参与程美旅行社组织的欧洲邮轮旅行活动,并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交纳了旅行费用32000元。根据程美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单,行程共计14天13晚,共有8晚在邮轮住宿,5晚在陆地酒店住宿。然而,踏上旅途之后,导游却临时通知行程有变,由于法国船方临时通知关闭船闸,原定的船只不能乘坐,只能取消邮轮部分的行程或者换船。如果换船的话,也只能预定3晚的邮轮住宿,新行程与原定行程有较大改变。游客们意见都很大,但最后还是按照旅行社的安排更换为4天3晚的另一艘邮轮,导致实际提供的旅游服务中上船港口、游览时长、部分游览线路等与原行程不一致。
小李认为,旅途中程美旅行社擅自变更旅程,导致实际提供的旅游服务与约定严重不符,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程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程美旅行社向小李退还旅游费18800元。
程美旅行社辩称,双方合同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的依据,且变更行程系因不可抗力导致,出发当天中午其才接到法国船方临时通知,表示关闭船闸,到了巴黎之后告诉客人换船或者取消,换船后客人们提出了增加其他地方的游览,其也同意了。不是其主动要改变行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证据和各方论述,原定邮轮确定取消应发生于更早的时间,故在旅程开始前,原定邮轮取消的情况并非不能预见。程美旅行社对此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信息披露,非因不可抗力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行为致使违约后果产生,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程美旅行社承担。
由于程美旅行社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依约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现其提供的主要合同义务不适当,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本案情况,应以小李向法庭提交起诉书时为解除时间。考虑到程美旅行社实际提供了部分旅行服务、部分必要费用已支出的情况等,依法酌定其退还50%的旅行费用。法院最终判决小李与程美旅行社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解除;程美旅行社向小李退还旅游费16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程美旅行社擅自改变了旅游行程,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旅游者,旅行社依约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出现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导致旅游者利益受损的情况,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返还旅游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行程中,也应提高注意义务,严格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如遇到不可抗力导致行程变化时,应提前与旅游者沟通,保障旅游者知情权。
旅游受伤谁负责 旅行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020年7月,小力来到新新旅游公司咨询旅游产品,在该门店经理的推荐下,选择了黄花山三日游的旅游团,并转账支付了旅游费用699元。但其并未签订旅游合同。此后,小力乘坐新新旅游公司的大巴车出发。在山路上大巴车与一辆逆向行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小力受伤,后交警认定货车对事故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小力向货车的所有人索赔,法院判决货车所有人赔偿。后小力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生效判决认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款无法赔付。小力认为新新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服务方,应保证旅游者人身安全,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小力将新新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小力人身损害赔偿金223876元。
新新旅游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没有合同,新新旅游公司没有履行过合同,此次旅游是其门店经理自行组织的活动,小力缴纳的钱到了哪里,花到哪里无法证明,与新新旅游公司之间没有关系,故新新旅游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且新新旅游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力向门店经理支付旅游费,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经理代表新新旅游公司收取旅游费系职务行为,小力与新新旅游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造成小力受伤系因第三人全责的交通事故所致,新新旅游公司并不承担事故责任。在此情况下,小力并未举证证明新新旅游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具体未尽到何种安全保障义务,亦未明确新新旅游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具体存在何种违约行为,故其要求新新旅游公司承担第三人未能执行的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考虑到新新旅游公司在承接旅游项目后未为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或提示旅游者自行投保,势必降低旅游者应对风险的能力,新新旅游公司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故酌情判定新新旅游公司应对小力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新新旅游公司赔偿小力经济损失22387.6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新新旅游公司虽对交通事故无责,但未为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或提示旅游者自行投保,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旅游者,报名参团时要与旅行社签订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投保或自行投保相应的保险,付款后及时索要发票或收据,以便发生意外后维权,获得充分的救济。当旅游者因旅行社或第三人原因遭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责任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旅行社应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作出提示和说明,提前为旅游者投保或提示旅游者自行投保,如遇事故发生,旅行社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预付费旅游靠谱吗 小心交钱容易兑现难
2020年7月,刘阿姨经朋友介绍,与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特别”的旅游合同。这份合同约定,刘阿姨享有畅游公司提供的旅游度假权益,权益年限为二十年,自2020年7月起至2040年7月结束,在权益年限内,刘阿姨每年可免费享受一次畅游公司提供的旅游服务,服务内容包含旅游路线规划、往返机票、目的地住宿、团餐、行程内景点门票、保险费等;刘阿姨需要一次性缴纳68888元的旅游费,并需要在每年12月缴纳下一年度的管理费980元。
签订合同后,刘阿姨爽快地缴纳了68888元旅游费。当年,畅游公司如约为刘阿姨提供了一次新疆九日游的服务。然而,到了次年10月份,刘阿姨联络畅游公司的业务员准备预约一次三亚旅游时,对方却告知,需要刘阿姨与其他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并缴纳费用才能出游。刘阿姨认为畅游公司的做法已经违约,要求对方尽快退费,畅游公司却屡次以手续不齐、财务流程长等原因拖延退费。
2022年5月,刘阿姨发现畅游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为经营异常,相关责任人也联系不上。刘阿姨担心自己交的钱再也追不回来了,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畅游公司退还旅游费余额62876元并解除合同。
法院向畅游公司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畅游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畅游公司与刘阿姨签订的承购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故合法有效,畅游公司应依约向刘阿姨提供每年一次免费的旅游服务。经查,畅游公司现已不再经营旅游业务,无法履行合同。刘阿姨主张公司无法提供旅游服务要求解除合约、退还剩余旅游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对此予以支持,解除时间以本案起诉书等诉讼材料送达畅游公司时为准。法院最终判决刘阿姨与畅游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解除;畅游公司向刘阿姨退还旅游费62876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畅游公司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其不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刘阿姨有权解除合同。
在此提醒各位旅游者,一次性预付费的旅游消费模式存在周期长、费用高、不确定性强的特点。一些商家往往以到期返款、精美赠品、免费体验等方式吸引旅游者办理大额旅游预存卡,旅游者想要兑换旅游服务时,商家却增加了很多限制,如节假日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加钱购买付费服务等。旅游者一旦交费办卡,则无法轻易退费。甚至存在不法商家在收取旅游者高额费用后停止经营、人去楼空,导致旅游者不仅没享受到约定的服务,钱也打了水漂。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一定要谨慎办理各种旅游预付卡、会员卡等,尽可能选择正规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不可轻信商家的承诺,选中合适的旅游行程后再签署旅游合同缴纳费用。如果办理了此类预付卡,如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现商家无法承兑旅游服务、关门停业,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维权,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