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放寒假,是晚清学制改革时出现的,最早明文规定的是1901年袁世凯组织制定的《山东大学章程》,当时的寒假依据阴历安排。
民国成立之后,寒假改用公历纪元,1931年6月,教育部的《修正学校学年学期及休假日规程》中对寒假规定了统一日期,其中寒假定于1月18日至31日。但每年春节的日期不一定都在寒假期间,令人纠结。
195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有权依照当地的情况规定本地区的‘学历’(此处‘学历’即校历),报告中央教育部,废除全国统一的‘学历’”。正是由于这次放权,国家层面不再发布关于学期和寒假的统一规定,并逐渐形成了现在的这种放假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