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某天,四岁的小丽和三岁的小刚在各自父母的带领下,先后进入某游乐场玩耍。不久,小丽在从出口进入滑梯区域时,被从滑梯上快速滑下的小刚撞伤。经医院诊断,小丽股骨骨折。之后,因赔偿问题,小丽的父亲刘某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游乐场及小刚母亲赵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游乐场辩称小刚才是直接侵权人,自己并非监护人,也没有过错,且小丽和小刚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应由小丽和小刚的监护人承担责任,自己无责任。小刚的母亲赵某则辩称,事发时小刚是正常玩耍,对损害事实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游乐场作为经营场所没有配置安全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小丽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调阅了事发时游乐场的监控录像,并经庭审调查认定:1、事发时,有多名幼儿正在游乐场玩耍,有的幼儿站着从滑梯上跑下,有的幼儿趟着从滑梯上滑下,小刚从滑梯底部逆行爬上滑梯高处并快速滑下,小丽则从滑梯出口处进入滑梯区域,而现场并无人员给予安全教育和秩序指引。因此,游乐场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过错明显,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事发时刘某并未在小丽身边看护,事发两分钟后才返回现场,而小刚母亲赵某当日共带领三名儿童进入游乐场,事发时亦不在小刚身边看护,因此,刘某和赵某未能尽到监护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对小丽所受损失,由游乐场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小刚的监护人赵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小丽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法律分析
本案作为侵权类纠纷,损害事实清楚,损害后果明确,审理的焦点问题在于侵权责任人的确定和责任比例的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由于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公众活动领域等是危险源的开启者和管理者,且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公众群体,因而法律对其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等设置的注意和防范义务,其内涵不仅包括要保障场所内建筑物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等,还要根据场所的性质、用途等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工作人员、制定合理规章制度等,以保障和维持场所内的人员安全和秩序良好。具体至本案,虽然游乐场辩称其不是直接侵权人,也不是入场儿童的监护人,但其作为面向儿童开放的经营性游乐场所,依法具有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并未履行相应注意和防范义务,事先未对幼儿家长进行安全提醒和告知,面对已经出现的场内秩序混乱也未安排人员进行秩序维护和安全指导,虽然其在入口处张贴了“儿童必须在家长陪同下游玩”等须知,但事发时小丽和小刚的监护人未在现场看护,游乐场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提醒或要求家长陪护的义务。综上,游乐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虽然游乐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并非无限的,不能苛求其对所有入场儿童提供完全的看护义务,入场儿童的家长仍然应当履行相应的监护责任。具体至本案,小丽和小刚均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自我保护、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而刘某和赵某作为监护人在事发时均未在旁陪同看护,没有对两名幼儿的不安全行为及时纠正,未尽到看护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亦均负有一定责任。
综上,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酌定游乐场承担80%的责任,刘某和赵某分别作为小刚和小丽的监护人各承担10%的责任。
典型意义
游乐场作为最受孩子欢迎的娱乐场所之一,也一直是各种伤害事件高发的地方。因此,无论是场所的经营者,还是带孩子游玩的家长,都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充分履行各自安全保障义务和监护责任,避免此类侵权损害的再次发生。
End
供稿人 :少家庭 吴卫苹
原标题:《以案释法 | 四岁幼童游乐场受伤,谁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