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公共浴室洗澡猝死,家属认为浴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告上法庭。而浴室表示,己方已设有警示标志,且对死者展开了急救,因此尽到了义务。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浴室经营者已尽到应尽的义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七旬老人公共浴室内猝死
2021年3月的一天,75岁的刘某独自前往上海奉贤一处公共浴室洗澡,其间突然晕倒。随后,经现场人员呼救,浴室老板张某对其进行了抢救,并呼叫120。送医后,经抢救无效后,于当天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
刘某家属认为:
张某作为浴室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浴室内有警示标志,但是被告并未制止刘某沐浴,应当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要求浴室和其经营者张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浴室:
刘某的死亡与被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及浴室的工作人员在发现刘某晕倒后即将其扶到更衣室,并进行了紧急抢救,同时也拨打了医疗急救电话,而且被告经营的浴室内有警示标志,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被告已尽经营者应尽义务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应当对刘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原则。
本案中两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主要争议在于对过错的判断。
刘某进入被告经营的浴室洗澡,其与浴室已确立了合同关系。被告在其服务场所内对于消费者刘某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早在浴室开业时,被告就张贴了警示,上面提示:“心脏病、高血压、皮肤病、饮酒过量,谢绝洗澡,老人行动不便的,必须家人陪同”。同时,被告及浴室的工作人员在发现刘某晕倒后即将其扶到更衣室,并进行了紧急抢救,也及时拨打了医疗急救电话,因此,被告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并无不妥之处。
原告认为浴室没有及时制止刘某一人前往浴室沐浴。对于浴室而言,只要其按规定履行了警示告知义务,而在老年浴客没有明显异常的情况下要求浴室制止浴客洗浴不符合经营常理和判断标准,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过于严苛。刘某发生异常情况后,浴室所采取的措施,尚属及时、恰当,其已尽到浴室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据此,上海奉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作者 | 夏天 余亚
编辑 | 王菁
原标题:《七旬老人公共浴室洗澡猝死,家属索赔50万!法院这么判 | 奉贤法院》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