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10-08 08:3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2024〕12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福莱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汉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7NKXKC5D
地址:荣成市荫子镇王管松村加油站东100米
2024年8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车间内正在进行浇铸生产,配套安装有催化燃烧设施对废气进行处理并正常开启,车间南侧有2处窗户未密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你单位车间内有3名工人正在进行浇铸生产,配套安装有催化燃烧设施对废气进行处理并正常开启,车间南侧有2处窗户未密闭;
2.2024年8月16日提取的铸件生产合作协议1份,提供单位:威海福莱重工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租赁荣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宏达分公司厂房、设备进行生产、销售铸件;
3.2024年8月16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你单位租赁使用的荣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宏达分公司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
4.2024年8月16日提取的威海福莱重工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说明材料1份,2024年度员工社保缴纳材料1份,提供单位:威海福莱重工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5.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材料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
6.2024年8月23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8月1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企业已对车间南侧有2处窗户进行密闭,立即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4〕12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裁量因素部分,综合考虑1.浇铸生产时窗户未密闭,但正常开启废气治理设施,裁量因子中无该类违法行为选项,无法进行选取,为保护当事人利益,采用最低裁量因子(裁量等级1),2.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情况,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3.威海福莱重工有限公司租赁使用的荣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宏达分公司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修正因素部分:1.要求企业于8月30日前对窗户进行封闭,企业已于8月19日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因无法证明企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补救措施的裁量因子不予选择,3.企业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企业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5.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