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伴自助游,若发生事故责任咋划分?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李辉
嘉宾:甘肃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竹青 兰州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峰治
当下正是踏春出游的高峰期,熟人之间开始相互“摇车”组织外出旅游,除此外车友之间或者网上发布的出行、探险“召集令”也备受青睐。但自助游在给人自由随意、新鲜感的同时,也频现旅游、交通、住宿、组织等方面带来的种种问题甚至权益侵害。对此,本报邀请有关律师为大家做一些法律解读,希望能给即将出行的读者朋友做个提醒。
案例一:旅途遭遇车祸,同行人共同担责
8个好朋友组团AA制出游,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者将另外7名同游者告上法庭,索要128万元赔偿。法院认为:驾驶员自愿驾驶自有车辆为自驾游成员服务,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引发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刘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承担民事责任应多于其他赔偿义务人。刘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应承担部分份额。综合考虑,法院酌定驾驶人周某承担损失总额的50%,刘某自担损失总额14%,其余6人共担损失总额的36%。
案例二:网上订房遭爽约,维权遇困难
去年5月,游客王先生通过网站,预订了兰州一家宾馆的标准间。根据网站的订房要求,王先生在线支付了88元担保金,余款到店支付。按照预约的日期,王先生到达兰州,来到宾馆办理入住手续时,却被告知没房了。此事投诉到工商部门后,由于王先生通过网站订房,并没有直接与酒店建立消费关系,款项也是支付给网站,因此退款需要联系网站协商。但是,网站归属地在北京,这让王先生的维权遇到了困难。
案例三:突遇自然灾害,驴友也要担责
广西“驴友”案中,爱好自助游的梁某在网上发帖,召集到武鸣境内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女孩骆某与朋友在网上报名表示参加此次露营活动。然而,谁也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凌晨,因山洪暴发,骆某不幸被山洪冲走身亡。事件发生后,骆某家长将同行的12名“驴友”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对骆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责任。该案经过两审后,最终法院以该活动为自助式且梁某的行为不具营利性为由,判决梁某补偿死者父母3000元,其余11名“驴友”各补偿死者父母2000元。
自驾游过程中出了事,驾驶人及同游成员的责任怎么划分?
林竹青:结伴出游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全体成员均担,但就承担的责任而言,驾驶人涉及的法律风险更大。如果是借车,出行成员应当承担该车辆在运行支配中出现的风险责任。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自驾游成员死亡,自驾游成员应承担各自的赔偿份额并负连带责任。如果是自驾游成员无偿驾驶自驾游车辆,且出行前无人对此提出异议,是执行的自驾游团体共同事务,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自驾游团体成员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借用人)共同承担。而且,开车前驾驶员要履行检查车辆安全的义务,由于其出发前未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其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适当多于其他赔偿义务人。
自助游这种活动模式是从国外引进过来的,我国台湾也很流行,但国外及台湾地区很少有这种案件,主要是因为国外及台湾地区保险意识很强,发生事故直接找保险公司。所以建议自助游之前,应提前买人身意外险,花费不多,但多了一个保障。
展开全文网上订房被爽约或者给出的“优惠价”有猫腻,怎么办?
王峰治:消费者通过网站预订酒店房间,属于代理预订,如果遭遇爽约,应该归责网站。对于消费者而言,下单付款后,与网站之间的合同行为就算完成了,因为酒店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入住,网站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不同的预订方式,赔偿也分不同情况。以网上订房为例,消费者在网站上下单后,到接到“预订成功”的信息,但没有支付任何款项,一旦被爽约,可以要求网站赔偿实际损失;如果消费者下单后支付了相应的定金,却被爽约,网站需要赔偿双倍定金。
网上订房订票后,最好及时与实体商家联系,确认预订信息。在预订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订单号、短信等。遭遇爽约,消费者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权益。从网上预订酒店,房间的实际价格或者规格与网站描述不符,照按照《广告法》 》 第38条,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广告的经营者或者发布者明知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消费者的正常心态,如果住房情况与描述不相符的话,消费者肯定不会选择入住。这种情况下,对于消费者和旅游者,消费体验非常差,某种程度上来说,他的消费没有达到相应的作用,损失显而易见,所以更应该比照无房进行相应处理。
自助游活动中“驴头”的义务和责任有哪些?
林竹青:果如果“驴头” 在组织活动中有营利, 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 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