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于欢牢狱五年后获释
这一次,能回家感受到母亲的温度了!
南方传媒书院
作者:陈安庆(南方传媒书院创始人)
辱母杀人案新闻主角于欢,深陷牢狱五年后获释。
今天有人问,辱母杀人案于欢出狱,你对当年的案件怎么看?
只想回答一句话,所谓正义,就是每一个人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辱母杀人案刺痛的是大众朴素正义和人伦最敏感脆弱的神经。
2020年11月18日,山东“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获减刑提前出狱。
据此前媒体报道,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母亲受辱,时年22岁的于欢将水果刀刺向了暴力催债人;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山东高院作出改判,认为于欢刺死一人行为系防卫过当,于欢最终获刑5年。2020年11月18日,聊城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决定对于欢减去余刑释放。至此,于欢共服刑4年7个月4天。
苏银霞当初被黑恶势力成员限制人身自由、各种殴打胁迫,儿子挥刀杀人,该承担的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也承担了;但是防卫过当是真的过当了吗?当自己的母亲遭遇羞辱,自己不挺身而出,请问还是一个血性男儿吗?
11名讨债人使用非常规手段限制了于欢母子的自由,并施加侮辱。于欢案由此而引发。在因遭暴力讨债而受侮辱的情境之下,苏银霞是值得同情的受害者,同时于欢在母亲遭遇羞辱的情况下,激愤中防卫过激杀人,从道义和情感上,民间普遍持同情且支持态度。
一审法院否认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舆论当然会炸锅。因为,这不符合民间朴素的正义情感。
“于欢案”触动的矛盾点在于个人的公平与公正,其刺痛的是大众朴素正义和人伦最敏感最脆弱的神经。
1 亲人受辱时,是“以法律的名义继续忍受凌辱”,做一个“不孝”的“守法者”
还是“以道德的名义奋起抗暴”,做一个“违法”的“孝子”?
从情感层面来说。孝子,血性男儿,这样的男孩子,虽然遭遇牢狱之灾,但是老百姓朴素的正义情感上,还是特别认可他的。
从法治层面来说。“于欢案”下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存在困境,而于欢效应下的中国式关注一定程度监督着司法机关,也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审判。
在辱母杀人案中,一审法院完全没有权衡和评价这一事实,完全没有考虑一般正当防卫的适用,而是否认特殊防卫直接排除一般防卫的适用,民众相当不理解,也不服。一审法院认为于欢和其母亲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且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但事实的经过如南方周末等媒体披露后,现实危险性实际上是大的,而且非常大,甚至是威胁生命的,而且在中国人的传统人伦伦理中是士可杀不可辱的,不共戴天之仇,必须奋起反抗的。
虽然从结果来看,三重伤一轻伤在于欢所处的紧急环境,其自身防卫能力、侵害人实施的严重侵害行为来说,民间舆论普遍认为这些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不存在防卫过当。
社会普通大众大都为于欢的判决感到愤懑与不公,而舆论的导向也直指司法审判瑕疵。
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及是否适用防卫过当”?“于欢无期徒刑”的适用明显量刑过重,甚至存在法律条文适用错误的可能。
媒体的主要焦点则在“伦理”与“法律”之间的博弈与交锋,司法中的“民意”体现,新闻媒体打出“民意”感情牌,批判司法审判缺乏“正义与伦理”;以易中天为显著代表的社会大众则极具感性的为于欢无罪呐喊,社会大众则易受法学专家和新闻媒体的影响,缺乏理性的选边站队,对司法审判进行批判。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超过必要限度”的“门槛”抬高,施以无差别的“对待”,只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遭受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社会民众为被害人或者被告人鸣不平。虽说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对司法审判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基于不完全正确或者有待证明的事实的基础上去大抒言论,一方面会积聚民怨,而且易导致民怨直接诉诸于司法审判,使得民众不再信任司法审判权威,这也是此案留下的一个巨大后遗症。
这个案子的启示还在于——虽然不鼓励舆论媒介审判干预司法,但是司法审判也要接受舆论监督,案件的专业化与公开化,透明化,在法与情之间做到平衡,也是官方司法实践中需要考量的。
“于欢案”的司法审判,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民众广泛关注及讨论的意义在于,民众对司法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存在的质疑,另一方面则是推动司法审判过程的进一步的公开与透明。
“于欢案”给立法者与司法者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带来一定的审视,于欢效应下的中国式关注,也值得我们重视与深思。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的生存条件不仅包括肉体生命的存续,还包括底线人格尊严的保留。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