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那么大,很多人都想要去看看,但是一个人去旅行有点孤单,跟团游又担心强制消费、隐藏天价菜单、行程住宿等与原商定的有出入。这可怎么办呢……
和平区人民法院曾审结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旅行社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案情回顾
年近七旬的徐先生是一位旅游爱好者。某年4月,徐先生与天津某旅行社签订了“达人带路伊朗13日”旅游合同,徐先生当日付清团费23200元,并在出发时交付导游费1300元,旅游团费共计24500元。徐先生称,旅行社工作人员告诉其这是一个高品质的团,价格是欧洲旅游的二倍。
但在旅游中徐先生发现这是一个打着“达人”招牌的价高质低的“散拼”旅游团,用徐先生的话说就是“花钱买罪受”,让他后悔不迭。旅游归来后,徐先生即向该旅行社反映伊朗旅游中存在的问题,在投诉中他才得知该旅行社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经其转拼到北京某旅行社。徐先生认为天津某旅行社已经违反旅游合同中的多项约定,损害了其切身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天津某旅行社赔偿其损失57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先生与天津某旅行社在出发前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并交付了全部款项。该合同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约定: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第二十四条拼团约定:旅游者同意采用拼团方式拼至___出境社成团。
出发当日天津某旅行社将徐先生拼至北京某旅行社,由北京某旅行社作为地接社为徐先生提供了旅游服务。但徐先生觉得此次行程存在问题,遂向天津某旅行社投诉,要求责任人赔礼道歉,并依照规定赔偿违约金。之后,北京某旅行社对于徐先生的投诉进行了书面回复。直至此时,徐先生才知道实际与其履行合同的旅行社为北京某旅行社。后又多次投诉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徐先生与被告天津某旅行社之间签订了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旅游法及相关规定,旅行社如果进行拼团、转团,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旅游者不同意转团的,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且原告与被告天津某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天津某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有写明原告此次行程被拼团至北京某旅行社,合同中该部分为空白,被告天津某旅行社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已经告知此次行程被拼团至北京某旅行社且原告同意,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天津某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主张的数额并未超过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天津某旅行社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国家旅业网内容和传播中心综合自网络
编辑 | Sophie
审核 | 雷蕊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