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及维修
1、甲方为车辆购置车辆基本保险,交通事故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50万元),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以上保险条款只有乙方配合进保且符合投保条件方能享受,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免赔、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事故,事故定损额不足5000元(伍仟元整)时,乙方需支付实际产生的车辆损失费用;当事故定损额超过5000元(伍仟元)时,乙方需支付5000元(伍仟元整),且需向甲方支付事故定损额的20%赔偿金(如车辆加速折旧、次年保费增长费)
3、乙方遇有交通事故时,应第一时间与甲方保险负责人联系进行事故告知。如乙方不配合报案或超出保险公司认可的时间内报案,直接归还承租车辆,则乙方必须全额承担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事故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租车辆维修费用、第三者车损费用、第三者物品损失费用、第三者人伤费用等)由乙方全额付清,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由甲方再行退还乙方相应费用。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逾期不向甲方提交所需材料,视同乙方放弃索赔权益。
4、保险理赔范围外的以及因保险公司拒赔的部分仍需乙方全部承担。
5、租赁期内租赁车辆发生各类机件故障,使用异常、损坏事故或发现存在危险隐患的,乙方应立即停车并及时通知甲方,将车辆送至甲方指定维修厂维修。如乙方擅自自行维修或至非甲方指定的维修厂维修,乙方须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如造成维修时间浪费的须按照租金标准计算车辆停运损失。
6、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丢失,报废或盗抢事故,从而造成租赁车灭失的,须提供当地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如立案证明等),同时,乙方需向甲方赔偿所租车辆自车辆灭失之日至保险理赔款到账之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租赁费作为车辆灭失停运赔偿费,并承担租赁车辆灭失给甲方可能造成的其他损失(如车辆账面净值与保险理赔款之间的差额)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严格履行本合同及附件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乙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讫所有应付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应付费用总额的3‰的标准计算
3、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履行其义务,乙方如未严格遵守与履行本合同及附件义务返还车辆的,甲方有权不经通知收回车辆,并终止合同,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人民币5万元(伍万元整)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如给甲方造成名誉、财产及相应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全额承担。
4、乙方与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费用、滞纳金及违约金等,甲方均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5、乙方未按约使用车辆或支付应付款项或租赁车辆在使用中发生超期不还、动向异常、遭受损失、抵押、预留联系方式不正确或无法有效联系及其他可能侵害甲方权益的情形,甲方有权立即收回租赁车辆,且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造成乙方,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