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已是健康中国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将有力推进新时代的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工作。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一旦发生职业病,会面临高额赔偿和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用人单位也会造成一定的负面效应,更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种重要因素。
因此,用人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规定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每三年至少做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组织劳动者按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维护,并为劳动者配备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涉及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2019年2月2日公布实施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办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2019年5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专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19〕494号),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并通过“职业病和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上报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卡,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涉及职业病诊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法律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要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规定,当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2021年1月4日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样规定,职业病诊断时需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健康中国 · 职业健康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