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23年8月16日,某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某游泳健身有限公司游泳池水质抽样检测,采集游泳池水3份,浸脚消毒池水2份。8月31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游泳场所成人池深水区、浅水区和儿童池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指标不合格,不符合GB 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之要求。8月31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向该单位送达检测报告,告知检验结果,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某区卫生健康委随即对该游泳场所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为受理立案,并展开进一步调查。经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询问调查,该游泳场馆开放期间因投药量较少,导致成人池、儿童池的水质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该游泳健身有限公司开放期间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某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未提出异议,于9月27日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