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学会在雅典通过《雅典宪章》,作为城市规划方面第一个国际纲领性文件,首次提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的保护问题。
1962年,法国颁布《马尔罗法令》,确立了保护历史地段的概念,至1975年《城市保护法案》确定了要保护的城市中心区。
1964年,ICOMOS(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又称《威尼斯宪章》),首度提及“历史文物建筑”不仅包括建筑本体,“还包括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历史事件的城乡环境”。
1966年,日本制定《古都保存法》,1975年又颁布了《文化财保存法》,增强了保护传统建筑群的内容,法律规定对那些“传统建筑集中,与周围环境一体、形成历史风貌的地区”,由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通过城市规划确定保护区。
1967年,英国颁布《城市文明法令》,规定将有特殊建筑艺术价值和历史意义的地区定为保护区。保护区由城市的规划部门制定,国务大臣也可以直接制定。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内罗毕通过《内罗毕建议》,扩展了历史地段的概念和保护的内涵,即鉴定、防护、保护、修缮、再生,维持历史或传统地区及环境,并使其重新获得活力。
1987年,ICOMOS通过了《保护历史性城市的城市化地段的宪章》(又称《华盛顿宪章》),首次明确“历史地段”定义及其保护内容应包括“地段和街道的格局、空间的形式;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建筑装饰等;地段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及其历史功能和作用” 。
20世纪90年代,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文化和保护观念的不同,探寻地区性的文化遗产保护路径成为该领域的发展趋势:1994年,日本政府文化事务部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及 ICOMOS共同起草《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又称《奈良文件》)对文化遗产原真性的概念和应用作了进一步的阐释;1995年的亚太地区会议,1996年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中的原真性跨美研讨会通过《圣安东尼奥宣言》进一步关注街区层面文化遗产原真性的保护;2000年的 ICOMOS非洲地区会议,研讨非洲地区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
德国巴登巴登历史街区
印尼雅加达老城历史街区
▎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发展历程: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标志着我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形成。同年,国务院公布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标志着名城制度的初创,增添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此后,共公布了3批次和14次增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截止目前,全国共有138座历史文化名城。
1984年,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学组(后更名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学术委员会)成立,成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权威学术组织。
1985年,建设部城市规划司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和面对旧城改建新的高潮,建议设立“历史性传统街区”,并被国务院采纳。
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时,提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概念,并提出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1996年,“黄山会议”明确指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经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同年,国家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维修、整治,当年共有16个街区获得3000万元的资助。
1997年,建设部转发了《黄山市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办法》,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原则方法予以行政法规确认并提供范例,标志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向着逐步完善与成熟阶段迈进。
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明确提出历史文化街区概念。
2008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工作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工作要求。
2015年,住建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公布第一批30个中国历史文化街区。
2016-2017年,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并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标准(参考),全面推进各省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工作。
2020年,住建部颁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工作要求。
黄山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
平遥古城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梳理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and cultural area):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街区(historic area):历史街区是历史地段的重要类型之一。1933年《雅典宪章》中初次提到“历史街区”的概念,历史街区强调的不是个体的建筑,在街区内的单体建筑不是都有保护价值,整体街区的环境构成体现了当时的历史风貌和历史文化。
历史文化保护区(conservation districts of historicsites):1986年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中提出,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作为历史文化保护区。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中以“历史文化街区”作为法定名词取代了“历史文化保护区”,许多学者认为“历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的涵义是相通的,许多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