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及办理规定
(一)活体动物(宠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狗、猫、鸟或者其他玩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者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藏獒、蛇等,不属于活体动物的范围,不能作为行李运输。
(二)如动物的体形过小(例如:乌龟、鼠类、观赏鱼等)或体形过大(笼体包装超过该航线最大体积限制),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二、宠物运输条件
(一)旅客携带的活体动物必须办理托运手续。除非是残疾旅客本人携带进入客舱的辅助犬、导盲犬、导听犬或者是宠物包机航线,宠物经川航特殊安排后可作为特殊行李(占座行李)进入客舱。
备注:宠物包机航线,宠物(装入宠物箱)作为占座行李进入客舱的宠物种类,可参见服务犬的限制标准。
(二)在不适宜运输活体动物的某种型号的飞机上,川航可以不接受运输。
(三)川航目前不接受旅客携带活体动物的联运。乘坐中转联程航班的旅客如需托运宠物,仅可办理单程直达航段托运,到达中转站后自提宠物并办理中转托运手续。同机直达航班可将宠物办理至目的地。
(四)每名旅客最多只能运输两只宠物(具体数量以入境国规定要求为准,其中入境中国每人每次限带一只且仅限犬或者猫),每个航班限托运10只宠物。超过限运数量的宠物应作为货物运输。
(五)宠物需要分开独立包装(一对小鸟可装入同一个笼内),每个独立包装的宠物和宠物箱的合计重量(含宠物箱内的食物和水)不得超过32kg(含)。最大不能超过90×60×66厘米,最小不能小于5×15×20厘米,超过(或低于)尺寸和重量标准应作为货物运输。
(六)旅客应在乘机当日,不晚于离站时间前90分钟,将活体动物自行运至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七)如有航站对小动物托运的包装有特别要求,且高于川航标准,则按相关航站标准执行。
三、不适合航空旅行的宠物
(一)出生不足6个月的宠物。
(二)怀孕宠物或是在飞机起飞前48小时之内刚刚分娩过的宠物。
(三)性格焦躁、娇气、弱小、对高温高空环境敏感或不能长时间待在宠物箱里的宠物。
(四)患有心脏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以及48小时内进行过手术的宠物。
(五)浑身散发恶臭或让人难以忍受的刺鼻气味的宠物。
(六)具有攻击性特性、易于伤人特性、易发生呼吸问题及短鼻系列的猫、犬及其杂交品种、对高温高空环境不适的猫、犬,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梗犬、所有拳师犬、所有斗牛犬、所有獚犬、所有獒犬、所有哈巴犬/巴哥犬、所有马士提夫犬、美洲斯塔福德犬、美洲嚣犬、波斯顿小猎犬、布鲁塞尔格里芬犬、西班牙猎犬、英国玩赏曲卡犬、英国玩具猎犬、查理士王小猎犬/骑士查理王猎犬、斗牛马士提夫犬、布鲁塞尔粗毛猎犬、阿芬平嘉犬、拉萨犬、西藏猎犬、松狮犬、日本狆犬、秋田犬、甲斐犬、纪州犬、柴犬、四国犬、土佐犬、北海道犬、北京犬/京巴犬、沙皮犬、西施犬、猴面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恶霸犬、洋基犬、缅甸猫、喜马拉雅猫、波斯猫、加菲猫、英国短毛猫、苏格兰折耳猫、比特犬、土佐犬、巴西菲勒犬及其杂交品种、阿根廷杜高犬、萨摩耶犬等。
(七)其他禁养烈犬:德国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羊犬、纽芬兰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中亚牧羊犬、大丹犬、巴西非拉狗犬、爱尔兰烈狼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昆明狼犬等列入禁养名单的烈性犬。
四、运输文件要求
(一)国内运输
1、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宠物疫苗注射证明。
(二)国际/地区航班
1、海关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2、相关政府(目的地/中转地)核发的有效输出/输入文件。
3、有关当局核发的有效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