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清新区
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听证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已经2014年12月31日区政府七届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通知》(清府〔2013〕1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现将区政府法定职权范围内应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一、本听证目录分为“须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别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和“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两部分(见附件)。
二、本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一次梳理,并及时向区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新增或调整听证事项,由区法制工作机构汇总提请区政府补充完善本目录。
三、未录入本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四、依本目录,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附件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一、须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别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序号
听证事项(内容)
设立依据
听证承办单位
1
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市城乡规划局清新分局
2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纲要)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区发展改革局
3
行政区划调整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区民政局
二、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序号
听证事项(内容)
设立依据
听证承办单位
1
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发改委,2008)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
区发展改革局
2
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
3
制定或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
区发展改革局
序号
听证事项(内容)
设立依据
听证承办单位
4
制定或调整城区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
5
制定或调整环卫服务清洁卫生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
6
制定或调整普通高校、中专(技工)、高中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
7
制定或调整城市基本公共、出租汽车票价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
8
有线电视收视费收费标准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
9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市城乡规划局清新分局
10
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11
保障性住房建设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12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
序号
听证事项(内容)
设立依据
听证承办单位
13
编制或者修改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
14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15
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
区环境保护局
16
公共汽车线网规划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第五条第(五)项、《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区交通运输局
17
涉及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区教育局
18
涉及医疗方面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区卫生计生局
19
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区财政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 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市驻清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