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电动车、摩托车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1.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自2020年7月1日起,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2. 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3.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注册登记,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并收缴号牌。4. 使用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注销报废,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5. 符合新国标的非本市号牌电动自行车,本市居民及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可以凭相关证件到我市“转籍窗口”,免费换发本市号牌。6.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宜搭载人员。7.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遇红灯时,在停车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待;遇左转绿灯时,直行电动自行车不得抢行闯红灯。8.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越线停车、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非现场执法曝光。9.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管理。10.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记录归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失信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个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二、加强电动两轮车安全管理1.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2. 自2020年7月1日起,悬挂非本市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不得在城区青洋路、中吴大道、龙江路、河海路、泰山路、黄河路、河海东路围成的区域内和中吴大道(龙江中路至青洋中路段)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3. 悬挂本市临时信息牌(黄牌)的电动两轮车,至2024年4月14日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设置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严管区域1. 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2. 自2020年7月1日起,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在城区丽华北路、关河路、长江中路、中吴大道围成的区域(含边框道路)和中吴大道(龙江中路至青洋中路)以及建东路、河海东路、巫山路、龙城大道、泰山路、汉江路围成的区域和巫山路(龙城大道至河海东路)、龙城大道(泰山路至巫山路)、泰山路(龙城大道至汉江中路)、汉江路(泰山路至建东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3. 依法登记上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保障服务民生的专项作业车除外。四、调整摩托车限行区域1.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号牌摩托车限行区域调整为以下区域:青洋路、中吴大道、龙江路、河海路、泰山路、黄河路、河海东路围成的区域内和中吴大道(龙江中路至青洋中路段),限行时间不变。2. 自2020年7月1日起,摩托车不得在城区丽华北路、关河路、长江中路、中吴大道围成的区域(含边框道路)和中吴大道(龙江中路至青洋中路)以及建东路、河海东路、巫山路、龙城大道、泰山路、汉江路围成的区域和巫山路(龙城大道至河海东路)、龙城大道(泰山路至巫山路)、泰山路(龙城大道至汉江中路)、汉江路(泰山路至建东路)行驶。3. 用于执勤执法工作的摩托车除外。五、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和常州经开区参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特此通告。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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