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转发《山东省人身保险业销售宣传
行为负面清单(2021)》的通知
各人身险公司:
近日,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对《山东省人身保险业销售宣传行为负面清单(2019)》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人身保险业销售宣传行为负面清单(2021)》(以下简称《清单(202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学习,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
二、各公司应将分支机构对《清单(2021)》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纳入业务考核范畴,适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内容测试。
附件:《山东省人身保险业销售宣传行为负面清单(2021)》
2021年1月6日
山东省人身保险业销售宣传行为负面清单
(2021)
一、关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违规情形示例:
1.曲解或片面宣传已生效法律法规,如“保险公司不得破产”、“保险可避债避税”、“保险是不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
2.宣传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如“遗产税将开征”等;
3.捏造虚假政策信息或利用监管新政销售、炒停,如捏造“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被列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