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普通房屋的:
1、开发企业或者安置单位身份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安置用房还应当提交经区(县)政府确认的被安置人明细表原件或者安置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性质的证明文件。
5、登记申请书原件。
6、购房人身份证明
北京二手房买卖所需的材料及相关要求
买卖存量房的: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2008年10月15日以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买卖合同原件;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房屋被征收的,提交区(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和被征收人明细表;
共同共有转为非等额按份共有的,提交共有方式和份额的变更协议;
房屋拍卖的,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载明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坐落、成交价格等内容,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未载明以上内容的,还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北京存量房买卖所需材料及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