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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游客购物,要承担民事责任
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导游强迫游客购物,违反了民法典的自愿原则,购物行为不是游客真实的意思表示,购物行为是游客受导游胁迫的情况作出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可撤销的行为,游客可以要求退还钱款。
2.强制游客购物,要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导游强制游客购物既违反了职业道德,又违反了法律,当地的旅游行政部门(旅游局)、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强制游客购物,情节严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公安机关查明导游强制游客购物的行为比较恶劣,涉案金额比较大,给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会构成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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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导游危害的不仅仅是游客的权益,还损害了当地的声誉和形象,危及当地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应该严厉打击导游强制购物的行为,绝不能手软!对于此案,你怎么看?你认为王某某最终会被行政拘留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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