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户口人员在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时,只要派出所审核完成,就直接打印《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迁证前往现户口所地办理户口迁出。实现省外人员迁入我市城区、城镇落户的“一门办、即时办”。
省内户口人员在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时,只要派出所审核完成,应当场开具《省内户口迁入核准表》,直接办理户口迁入。实行省内人员迁入我市城区、城镇落户的“一站式”一门即时办结。
办理步骤1、派出所户籍室受理相关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证件进行审查,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报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核准。
2、对材料不齐全、不准确的,户籍民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填写《补充材料告知书》。对不符合户籍政策的,应向群众解释清楚不予受理的原因及理由
3、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签发户口准迁证。将材料、返至派出所户籍室。
4、派出所户籍室凭已批准的材料,办结归档保存材料,并打印户口簿,及时通知本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