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网友通过微信或微信群询问,在第三方平台(网站、APP等,统称“平台”)那购买了(电子)优惠券、卡(凭券可在其他商家用于换购商品,如1000元优惠券可以换购1800元的商品);在第三方平台预订了机票、船票,预定旅店(充抵住宿费)等,总的来讲,就是通过向第三方平台事先支付款项,取得凭证(电子券、卡)后,再用于换购各自商品、服务等。
但第三方平台开具的不是“货物”“运输服务”“住宿服务”的发票,这些第三方平台收款后开具的都是税率6%的服务类发票(如项目为“代理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等),而非商品、运输、住宿项目的发票。
网友们询问,取得这些发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能否作为报销凭证?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
对于此类问题,要复杂可以很复杂的来讲,要简单也可以简单的回答。
对于单位和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的优惠券(卡),预订机票、船票或者旅店住宿等项目,取得何种发票才是合法合规的发票(抵扣、扣除凭证),关键在于判断真实的业务是如何提供的,由谁提供、分别提供何种业务,销售方各自提供何种业务就开具何种项目的发票。即,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开具发票。
在上述网友提问涉及第三方平台的业务中,实际销售商品、服务方及实际收款方为商家、航空或船运公司、酒店等,因此,应由实际销售方开具相应的商品、运输服务、住宿服务的发票。否则,其开具的发票就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扣税凭证。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至于企业觉得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入账,那是企业自己的事),取得方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应作为税前列支凭证。
对于前述第三方平台的发票开具,试作如下分析:
若由第三方平台按全部金额开具发票,开具代理服务的发票,肯定是违反税收政策规定的,开具的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因为,购买方所购买的并非全部是代理服务。
如果由第三方平台按转售商品、服务对待,问题更大,因为这些商品、服务就是销售方直接销售给购买方的,而且,第三方平台也没有对应商品、服务的购进。最重要的是,第三方平台开具的发票的项目均非实际的商品品名、服务项目名称,更非对应的适用税率。(至于真实的转售业务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