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多了这个第三更衣室,我给儿子换衣服就方便很多了。”一位妈妈笑着说。
“水上项目有一定风险,这个更衣室设立的初衷就是便于异性家长看管小孩。”日前,在瑞安某游泳馆第三更衣室门口,瑞安市人民法院周法官正在跟踪回访司法建议落实情况。
游泳馆里为何多了第三更衣室?这一切,要从一起儿童在泳池溺水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说起。
2022年7月,陈女士给6岁的儿子小西(化名)报名了瑞安某游泳馆的游泳私教课。当天,小西在陈女士的陪同下来到游泳馆。根据游泳馆规定,进入泳池须穿戴泳衣、泳裤、泳帽,小西须在成人一对一的监护下方可入池游泳。由于小西无法进入女更衣室,陈女士遂交代游泳馆工作人员将小西带往男更衣室换衣服,自己去购买泳衣,但未告知教练涂某。
换完衣服后,小西未等到妈妈便独自进入游泳场地,在大泳池中溺水,所幸被旁边泳客及时发现并救起,送往医院急救并住院治疗8天。事故发生时,泳池责任区域内的救生员夏某正在岗,但未能及时发现此次危情,直至旁边泳客将小西拉至岸边才对小西进行施救。
陈女士认为,因为游泳馆更衣室的规定,才会交代游泳馆工作人员将小西带入男更衣室,而且场馆内救生员一直玩手机,未及时发现溺水的小西,未尽到看护和安全保障义务。她将游泳馆告上法庭。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游泳馆方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安全预防作用,相关责任区域的救生员夏某,在执行工作过程中,未能充分落实岗位责任书的要求,没有及时纠正小西的违规游泳行为,再加上更衣室设施不完备,不能满足母子同游更衣需要,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第三人涂某在游泳馆组织开展私教活动,却未能与其监护人有效接洽、及时关注到学员动向,虽事故发生在教学活动开始之前,仍应参照民法典第1199条之规定,承担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侵权责任。
案件虽已审结,但随着天气转热,溺水事件将进入高发易发季节,市人民法院决定向瑞安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发送司法建议,引导完善孩童游泳的配套服务设施,解决“儿童易落单”“亲子监护难”等问题,为孩子提供安全的锻炼环境,助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展开全文收到司法建议后,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高度重视,并于日前向市人民法院发送反馈函,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目前,已在公用泳池增设第三更衣室,方便异性家长出入泳池;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定期整理泳池边上救护室内的救生器具,对更衣室安保、关键位置救生等人员,开展工作规范培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各所属训练单位、体育协会、俱乐部、社会场馆机构等做好安全管理、防溺水等工作。
来源:瑞安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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