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内地居民可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内地居民可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1、证件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4、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5、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办理材料
(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可持身份证件到现场自助填表打印);
2、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发期间的申请人,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近期正面免冠白底40*30mm彩色照片(受理机构为申请人免费采集制证电子照片的可不提交,但申请表没有打印出照片的须提供符合指引标准的本人照片1张)。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还需分别提交其他相应材料: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应提交能直接反映监护关系的监护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
2、申请人是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的,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参考附件《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其中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属于省内非杭州市户籍的,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提交相应材料:
(1)申请人在杭州暂(居)住满6个月的,交验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市暂(临时居)住证原件(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或在杭居住地登记的流动人口信息在有效期内且满6个月(含)以上。
(2)持有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在杭就业单位连续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社保证明(须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连续往前推算不短于12个月,补缴、未缴均不视为连续正常缴纳,下同)。
(3)申请人为在杭州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就学人员须提交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就学人员指16周岁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计划内正常在读学生,在学证明须加盖学校保卫处公章,下同)。
3、省外异地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提交相应材料:
(1)持有杭州签发的签注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提交居住证原件(通过内部数据共享获得的可免提交,下同);
(2)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只要其父亲或母亲一方持有杭州签发的签注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且本人已在杭州登记有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提交其父亲或母亲的居住证;
(3)申请人是未持有居住证的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的(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还应提交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医学证明》或子女关系公证书或曾载明子女关系的户口簿、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4、申请人是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除提交申请表及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永居证、绿卡等,外文资料须提供翻译件)、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信息(通过内部数据共享获得的,可免提交);
5、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因证照损毁申请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应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通行证遗失、被盗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