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
(一)范围与对象
我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和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在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诚信高、效益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向型企业,因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赴港澳。
外资、港资、澳资、台资独资企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因本单位事务出国(境),应通过因私渠道办理。
(二)办理程序
1.办理报批手续。按要求逐级向具有外事审批权单位提出请示(文件)。列入本地区直报范围的企业,可直接向本地区有外事审批权单位申报。
2.审批机关受理,批准并出具“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3.人员审查。由授权单位对出访人员进行审查并出具“人员审查批件”。
4.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签证或签注手续。
5.回国(境)总结。因公出访团组回国后半个月内完成出访报告。
(三)任务报批程序
1.省部级领导出国(境)
省部级领导出访事项,请示文件经自治区主管领导批准后送区外办,由区外办承办。
2.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境)
(1)由区外办审批的出国(境)事项,由区级有关单位、有审批权的各地州市外办向区外办申报。
(2)由其他任务审批机关(单位)负责审批的出国(境)事项,按各自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任务报批基本材料
出国(境)请示件,省级领导和省管干部团组需正式文件申报。内容应包括:
1.访问国家或地区(包括途经国家和地区);
2.访问详细理由、具体任务和目的;
3.邀请单位名称,邀请函(电)原件是否已经审核;
4.邀请函(电)复印件及译文;
5.团组名称、团组长姓名、翻译等;
6.团组成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及对外身份、身份证号码(三人以上附名单);
7.访问城市、访问日期、在国(境)外停留天数及所需费用开支情况;
8.在外日程安排;
9.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各类不同性质的团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培训团组
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或组织的团组,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的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2.举办大型招商会、举办或参加展览
提供商务部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的批文复印件。
3.出席国际会议
(1)有无敏感及特殊问题;
(2)如向会议提交论文,须提供论文的复印件和论文审查意见。
4.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团应按规定事先征求自治区外办同意后,出具出国任务审批件或任务通知书。征求意见时,组团单位应提供费用清单、日程安排、组团报告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