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放签证依据法律和相关条例,移民总局专管外籍人士申请来刚的签证和居留事项。申请者需提出申请,签证只可在申请者符合法律和条例文本规定的范围内发放。A、签证的法律规定和发放条件:移民总局依法发放签证和获取签证的条件如下:
(一)落地签证此类签证针对刚果(金)在外未设外交代表机构的外国人由移民总局局长的批准而签发。此签证在外国人抵达的机场或边境口岸时获得批准进入刚果境内。另此签证还可发给受刚果(金)政府邀请来刚的人士。注:签证费用由多部联合制定(财政与预算部和内政部)。获得落地签证的条件: ● 向移民总局局长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 ● 递交申请者的护照复印件; ● 刚果(金)担保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担保人若为刚果(金)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若为外国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二)海空港落地签证入境时依据总局长的快速批准或由边检站给予落地签证,有效期为7天。超过此有效期后,须在移民总局或者外省移民局办理合法停留手续。(三) 旅游签证 由刚果(金)驻外使领馆签发。获得者入境需具备以下条件: ● 持有效护照;● 具备足以生存的能力;● 由在刚果(金)合法居留自然人或法人承担费用或邀请注:持旅游签证者不得在刚果(金)从事任何带有报酬性的活动。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移民总局局长可签发的延长签证为一年,也可依据每六个月的变化情况延长二个月或三个月。
(四)居留签证发给在拟在刚果(金)居住的外国人。除具有长期居留条件外,还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济或职业活动。
1、居留签证的类别: (1)普通居留签证;(2)工作签证;(3)特殊工作签证;(4)留学签证;(5)刚果人外籍配偶居留签证;(6)特殊签证;(7)永久居留签证。
2、居留签证的签发条件: ● 在刚果(金)合法居留; ● 至少6个月以上居住刚果(金); ● 拥有有效期内的护照(至少六个月); ● 认真填写的申请表; ● 认真填写的移民表;● 申请人提交四张近期原照照片; ● 国际疫苗接种证书; ● 提交国籍居住地开具的无犯罪证明(有效期3个月以上); ● 提交原居住地开具的居留证明(有效期3个月以上); ● 提交领事公证、认证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 具备足以生存能力。 (a)三年普通居留签证(VEO)特别条件①经商者需提供: ●公司章程(须公证); ●新的工商登记码 (NRC);●全国统一认证号(ID.NAT);●依法纳税证明;●参加社会保险和行业工会的证明[如刚果(金)承认的企业协会、刚果(金)手工业、中小企业协会]; ●在当地银行流动资金的证明(账户部分情况); ●不从事零星商业活动。②带有赢利性质的自由职业需提供: ● 授权同意书或行会许可证; ● 依法纳税证明;● 在当地银行流动资金至少五千美元以上存款的证明;● 新的工商登记码;● 全国统一认证号。③从事慈善活动的自由职业(如传教士)需提供: ● 社团或宗教协会合法代表致移民总局局长的申请函; ● 宗教协会或社团的任命书;● 传教士或相关组织的证明;● 合法代表机构负担经过认证的经济担保证明。④从事钻石和黄金行业者需提供: ● 经认证的由矿业部颁发授权书复印件;● 在当地银行储存5万美元的证明;● 新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认证件;● 全国统一认证号复印认证件;● 依法纳税证明;● 参加社会保险和在刚果(金)被承认的行业工会证明。
(b)工作居留签证(1至2年) 发给凭合同形式希望在刚果(金)工作的外国人,签证有效期与劳动卡相同。 特别条件: ● 申请者须持有工作卡;● 国家职业局认证的劳动合同; ● 职业技能及相关证明;● 就职单位证明。
(c)特殊工作签证 一年有效期,不予延期。
(d)留学签证 ●有资质教学单位录取通知书;●持公证过的学习费用承担证明或奖学金证明;●对于学者,须持有科研部认证的科学研究成果证明材料,认证件有效期至少三个月以上。
(e)刚果(金)人外籍配偶签证 ●结婚证(复印件);●配偶合法身份证公证件复印件; ●嫁给刚果人的外国女性公民须有经公证的丈夫同意书的复印件。(f)特殊长期签证(5至10年)此签证发给根据投资法在刚果(金)进行企业投资的代理人或投资人,持有特殊签证者免费办理出入境往返签。●向移民总局局长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投资促进署同意的投资证明;●部级单位为项目投资颁发的法令。(g)永久居留签证 永久居留签证没有期限限制,无需办理出入境往返签证。特别条件:●向总局长提交书面申请;●在刚果(金)连续合法居住15年以上;●从事农业、自由职业、商业或工业活动; ●依法纳税。注:所有持永久居留签证的外国人免办出入境签证。B、免护照和签证的情况(1)护照和签证a.在亲属、长辈或监管人同行护照上注明身份十五岁以下的外国人;b.拥有飞行器或船舶驾驶证或证明材料且在刚果(金)短暂停靠的外国人和从事空、海航运输的机组人员。
(2)过境签证a.外国人仅借用空运或海路暂停且不超越空港或海港范围的;b.外国人需乘飞机在刚果(金)暂停并继续境外旅行的,在所需等候时间内。c.外国人乘机在金沙萨机场转乘去布拉柴维尔出港的航班,可免金沙萨布拉柴维尔的签证。d.航空和船舶的机组人员凭驾驶证和执照免办签证。
四、边境检查程序移民总局设在边境的检查站对入境和出境的移民是否合法进行例行检查。
(一) 普通入、出境的条件依据法律和条例的规定,入、出刚果(金)的移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持能够入境的有效旅行证件;●持有效签证;●出示旅行期间足以生存和返回保证的法律文件;●不在被列入禁止入境的名单内;●不在被认为构成威胁的;●持公务护照的移民需出示公务证明;●本国公务员和雇员需出示休假证明。
(二) 边境相临国家公民入、出境的特殊条件鉴于与刚果民主共和国边境相连的国家有特别的体制,即允许在无护照、签证情况下入、出境和居留邻国,其条件是:●短期滞留;●接待国家确定的有限的出行区域;●移民能够取得出境邻国家居住的身份证明;●移民能够从同一边境检查站取得通行证或其它证明。边境常用的特殊证件如下:●个人通行证;●集体通行证;●车辆通行证;●特别通行证;●替代护照的通行证。
(三)证件检查移民总局对旅行证件的检查以确定旅行证件是否有效和发现各种假证件。伪造:对原始证件的复制;涂改:对原始证件的篡改(照片、个人信息、页码等);非法持有:使用他人身份的证件;非法取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原始证件;使用盗取原始和空白的证件:被盗的原始证件和未经持证人许可非法填写。针对上述情况,移民总局拥有多种技术手段:●触摸甄别证件;●使用超紫外线光;●甄别护照条码。
五、边防警察的措施对于违反移民规定者,边防警察可采取以下措施 ● 驱逐(拒绝入境);● 置于等候区;● 拘留通缉犯置于转送中心;● 没收假证件;● 禁止嫌疑人员出境。关于外管警察采取的驱逐措施是依据1983年9月12日公布实施第83—033号法律中第13条的规定,其它相关措施则是在参照国际移民做法基础上由总局长确定的。
1、拒绝入境—遣返—禁止出境有以下情形者可拒绝入境● 无入境签证;● 持无效旅行证件;● 持伪造旅行证或涂改证件;● 拒签并未到期者;● 持假签证和假居留证;● 无经济担保或不足以生存证明的;● 无回程机票;● 被列入黑名单者(禁止入境名单);● 对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和公共卫生造成威胁者。
2、处置等候区移民总局的边境检查机关在边境地区特设处置等候区,用于留置被拒绝入境或是中断过境以及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置留时间依据处理拒绝入境或中断过境者返回原出发地所需时间为准,避难者以避难申请审理的时间为准。
3、拘留嫌疑犯一经查获,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收缴假文件此措施主要针对查获那些非法移民和试图组织非法移民所使用的假文件,一经查获将对造假者进行处罚。
5、禁止出境此措施用于下列类型:被政治决定惩罚的人;被司法决定惩罚的人。
6、遣返此措施用于进入口岸时持假证件或涂改旅行证件的人,拒绝当事人入境或禁止其出境。
六、移民总局和边境安全移民总局和政府负责国家安全部门在边境地区设置边检站并巡查是移民总局的特权。
1、佩戴胸牌进入边境地区和边防哨卡的人员和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司法命令和规定,以确保此地的安全。第一措施为获得胸牌的 人方可进入边境哨所的地域。
2、进入哨卡区域的检查a、公共区域是指哨所通往公共区域的部分,含对外办公、运输、停车场以及公共交通相连道路的部分。b、专用区域是指办公活动(道路、飞机跑道、停机坪等),装卸货平台,航空港的一部分及技术设施。依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移民局等国际机构为安全因素要求的部分。检查站可拥有行李及旅客检查和探测仪设备:X光探测仪、手持金属仪、扫描仪、逐层探测仪、报警器、影像设备等。
3、禁止物品总局官员在例行检查时,主要是对可能会对航空器、船舶及其设施以及乘客构成危害禁止携带的可疑物品进行的检查。禁止物品如下:●武器:致命性和可致伤残性的;●危险性:危害乘客、航空、船舶安全的(白刃刀具、匕首、螺丝刀等);●爆炸性:可燃易爆性的物品;●危险材料:硫酸、腐蚀和放射性的。综述移民总局为刚果民主共和国移民事务的协调机关。负责签证、出入刚果(金)境证件和对非法移民采取管制措施。移民总局应对合法移民提供生活的舒适性和表现刚果人民友好待客的态度。移民如遇困难可向位于金沙萨市贡贝区六三○大街的总局寻求帮助。移民总局的格言“礼貌、坚决、正直”
A、礼貌移民官员的礼貌要求如下:●有很细致的礼节,语言、文字和举止优雅; ●以代表移民总局的形象取得公众的信任并不断提升此形象;●在公众场合、政府部门和同事面前不得使用暴力和侮辱的行为;●公正性:官员在行使公务时,应避免厚此薄彼的行为,移民总局和其每位官员要表现出家庭般和善的姿态。
B、坚决此项格言对官员的要求是:●执行决定不受抗拒和外界干扰的坚决性;●使对方尊重和服从的能力;●公正性:官员在行使公务时,应避免厚此薄彼的行为,移民总局和其每位官员要表现出家庭和善的气氛。
C、正直此格言对官员的要求是:● 避免损害官员正直性行为;● 禁止官员在执行公务时因不道德和有损形象的举止损害正直性和声誉(无知、盗窃、说谎、腐败、贪污等);●不得以应向当事人提供的行为而借口敛财;●不得在办理法律文书时多或少收取费用(签证费、移民材料费和个人及公众办理其它事务等); ● 不得为官员个人或他人的违法利益而包庇非法证件使用和庇护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