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前称「补充劳工计划」)注1以输入劳工身份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业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香港特区政府实施补充劳工优化计划以处理输入技术员级别或以下劳工的申请注2。该计划由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处负责执行,容许雇主确实未能在本地聘得合适人手时,从香港特区以外地区输入劳工。
雇主如有意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输入劳工,须先向劳工处补充劳工科申请原则性批准注3。在取得原则性批准后,雇主须在「原则性批准通知书」上所指明的限期内,安排其每名拟聘用的输入劳工向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若未能在上述限期内提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该原则性批准会自动失效。
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获准入境的输入劳工,不可携同受养人来港。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的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注1:由2023年9月4日起,「补充劳工计划」易名为「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根据《雇员再培训条例》(第423章)第14(3)条,该计划属输入雇员计划;而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2(4)(a)(v)条,则属政府输入雇员计划。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根据补充劳工计划或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来港就业的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均须按照本指南办理。
注2:就有关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的详情,请浏览劳工处网页。
注3:先前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获批的原则性批准,在有关「原则性批准通知书」上所指明的限期内仍然有效,可用以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申请来港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