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出差差旅费管理,加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与差旅费管理制度有机衔接,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雷城、新城、西湖街道办和白沙、附城镇)以外区域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在常驻地以内从事公务活动的,已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出行方式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未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在单位交通成本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市直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助标准凭票报销公务交通费,公务出行方式原则上选择市内公交车,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乘搭出租小汽车。
在常驻地以外从事公务活动的,原则上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确有必要选择利用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的,在保证节约、安全、便捷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按规定由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出行服务,有关费用在“差旅费”科目中核算。
驻常驻地以外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与差旅费管理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国内公务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有关报批手续,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杜绝以公差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区域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
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处级或相当职级及以上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座一等软席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副科(局)级或相当职务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座二等软席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座二等软席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副处级或相当职务以上的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副科及以下人员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其授权人员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等可以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以及符合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而改乘低等级交通工具等类似情况),不给予补差。
第九条 出差人员如乘坐高铁/动车的,原则上应按级别乘坐全列车软座,但在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条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如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等)。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内住宿费标准:到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副处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每人每天450元,科级(含副科级)人员每人每天400元,科员及科员以下人员每人每天225元。
第十三条 到汕头、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湛江市等14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副处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每人每天430元,科级(含副科级)人员每人每天380元,科员及科员以下人员每人每天200元。
第十四条 省外住宿费标准: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省会城市旅差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科员及科员以下人员2人住1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执行,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职务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凭据报销,同时,允许在经批准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使用,不得再报销餐饮费。出差湛江市以外的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出差湛江市区及毗邻县(市)的每人每天补助80元,出差到各镇(不包括白沙镇、附城镇)每人每天补助60元。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内联系工作,未能在联系单位解决午餐或晚餐(不包括早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由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每餐可领取误餐补助40元(上限标准)。驻常驻地以外市直单位按所在地规定执行。
除接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本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当向出差人员出具收入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公务接待支出。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出差地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定额包工使用。在湛江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常驻地出差在湛江市区及湛江市范围内各县(市)每人每天50元,在雷州市内常驻地以外出差的每天30元。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应当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收入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公务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参加会议(培训)期间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出差人员所在单位与提供交通工具的单位属于同一预算单位(指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视作单位派车出差,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相应的也无须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和行业短期业务培训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由会议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开支。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复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市直单位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住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培训通知没有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到本市各镇(不含白沙、附城)的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各种支援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被中央、省、湛江市有关单位抽调到雷州市以外地域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中央、省有关单位公函,由原单位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原单位在前款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和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本市常驻地以外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及市直单位选调(抽调)到市直单位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或到地方督导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二)在市直单位挂职锻炼或专项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市直单位报销,在原工作单位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销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或银行转帐结算。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公差管理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工作人员,除违纪开支费用由个人自负外,还要对其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纪委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公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限,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产生的费用,不得收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工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单位无公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用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因公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给予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扣除回家探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凭合法凭据报销,列“差旅费”科目。
第三十三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参加各单位组织的座谈、调研、咨询等会议和活动,所需差旅费由组织单位按规定报销。各单位外(聘)人员为本单位工作应由本单位承担相关差旅费用可予以报销(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规定由其自行承担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悖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