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30国道淳安千岛湖大桥至临岐改建工程
PPP项目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 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招标代理: 浙江远大公路水运工程咨询事务所
二○一九年六月
II
目录
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1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7
第三章资格评审办法23
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27
III
1
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2
G330国道淳安千岛湖大桥至临岐改建工程PPP项目招标
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G330国道淳安千岛湖大桥至临岐改建工程PPP项目已完成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均简称:PPP)实施方案编制,通过
了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由淳安县人民政府以淳政函[2018]67号批准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招标人是经淳安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
施机构:淳安县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社会资本进行公开招
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本公告所称社会资本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可以参与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市场主体。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项目路线起点位于淳安淳开线与千威线交叉处,与330国道千岛湖大桥相接, 路
线向北经进贤湾开发区、左口乡,在临歧镇浪境坞村接现有昌文公路,终点位于临歧镇
佑口村附近, 顺接在建的330国道淳安临岐至临安湍口段。项目全长约39公里,其
中新建路段约21.35公里,利用老路整治段约17.65公里。全线设公路养护管理用房
和普通公路服务站各1处。
项目采用一、二级公路标准设计, 其中:起点至汪宅互通段约4.7公里采用一级
公路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一般路段路基宽21.5米(进贤湾开发区段约2.7
公里利用现有路基拼接至27.75米);其余新建建路段采用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
度60公里/小时(地形复杂的困难路段可采用40公里/小时),其中汪宅互通至左口段
一般路段路基宽12米、奎星桥至浪镜坞段一般路段路基宽10米(局部地形复杂的困
难路段可适当减少);利用老路整治段维持原标准.桥涵设计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其
余技术指标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技术标准和相
应规范的要求。
可研投资规模:工程投资估算金额为110227.14万元,平均每公里造价2826.34
万元。建安费86706.14万元,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468.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
13951.58万元,预备费9101.32万元。
纳入PPP范围的投资额度:工程费用9502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5207万
元。以上合计PPP总投资为110227万元。
产出说明
(1)建设期产出
建成公路39.000公里,其中4.7公里为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34.3公里为双向二
车道的二级公路。
(2)运营期产出
项目公司对建成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排水、绿化进行运营养护;交安工程
建成后由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接管维护。
2.2招标范围
2.2.1本次招标范围为G330国道淳安千岛湖大桥至临岐改建工程PPP项目的社
会资本,具体操作模式见本公告2.2.2款。
本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合作期内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营
(含养护)等。
2.2.2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具体操作模式为建设-运营-移交(BOT)
模式。申请人中标后,政府将按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规定授予申请人投资、建设、
运营本项目的特许权,包括投资建设权、运营期的收费权、公路附属设施经营权等。申
请人作为社会资本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合同
规定出资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
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PPP项目合
同(即特许经营协议,下同)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将公
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按合同规定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
2.2.3本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额的20%,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到位
20%,剩余部分资本金由各股东方根据股权比例和融资机构要求,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及
时、足额缴纳、按时到位。
政府将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其中政府出资人代表为淳安县交通发展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政府方参股出资部分不参与分红和收益分配,原
4
则上也不承担亏损。若未来出于融资需要,融资机构要求增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或资本
出资,由社会资本方负责筹集,政府方出资代表出资总额不变。合作期结束,项目公司
返还政府出资部分本金,即在最后一期可用性服务费中扣减。
2.2.4本项目合作期为12年,其中:建设期2年,自PPP项目开工之日(以监理
工程师发布的开工令日期为准)起至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运营期10年,自通过交工
验收次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除非因故提前终止。
2.2.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社会资本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能
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本项目目的施工、货物或勘察设计服务的,本项目相应的施
工、货物或勘察设计服务可由社会资本自行承担,不再招标。上述施工、货物或勘察设
计服务的价格将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原则和方法确定。
3.申请人资格要求
社会资本应具有相应的投融资能力和施工的资质与能力。本项目接受独立申请人或
联合体申请人,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参与本项目的社会资本应具备以
下资格条件:
3.1 对于独立申请人:
3.1.1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1.2 近3年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
好,近3年各年度均为盈利,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
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3.1.3 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内财务会计资
料无虚假记载,且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浙江省内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
入浙江省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社会资本在投标截止前无失信记录(通过“信
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
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3.1.4 申请人2018年末的总资产在2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
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2018年末净资产在4亿元
人民币以上;
3.1.5 具有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的投融资能力;
5
3.1.6 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符合住建部相关规定(允许
承接一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要求),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列入交通运
输部网站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
名录,且申请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对未列入上述名录或单位名称与上述名录不符的,
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1.7 自2014年1月1日以来(指项目交工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
递交截止日),按一个标段独立承包完成过(以通过交工验收为准)合同额人民币4亿
元以上公路或市政工程的施工。
3.2 对于联合体申请人:
3.2.1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2.2 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均应参股项目公司,资格
预审申请时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
在本项目中投标。
3.2.3 联合体牵头人近3年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联合体牵头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
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联合体牵头人近3年各年度均为盈利。
3.2.4 联合体各方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内
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且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浙江省内的投标资
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联合体各方在投标截止前无失信记
录(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3.2.5 联合体牵头人2018年末的总资产在2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汇
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2018年末净资产在4
亿元人民币以上。
3.2.6 联合体牵头人投融资能力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2.7 联合体中承担施工承包任务的成员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
资质,或符合住建部相关规定(允许承接一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要求),并具备有效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6
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申请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对未列入上述
名录或单位名称与上述名录不符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2.8 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中有成员满足以下要求:自2014年1月1
日以来(指项目交工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按一个标段独
立承包完成过(以通过交工验收为准)合同额人民币4亿元以上公路或市政工程的施工。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
目的资格预审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均不予通过评审。
3.4 招标人将视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
考察核实,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的评审办法为:合格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 请申请人于2019年6月27日至7月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5时至17时(北京时间,下同),前往浙江远大公路水
运工程咨询事务所(杭州市下城区昌化路18号311室)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申请人请
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套。联
合体参加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报名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
5.2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费每套500元(售后不退)。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7月18日
9:30,申请人应于当日8:30-9:30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至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
375号(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
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
8.投标担保、履约担保
参加本次资格预审申请无需提交投标担保,但参加本项目投标需按要求提交投标担
7
保(不超过项目概算金额的2%)和履约担保(不超过项目初始投资总额的5%)。
9.联系方式
招标人: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106号
邮编:311700
电话:0571-64827652
传真:0571-64821410
联系人:方芬芳
招标代理:浙江远大公路水运工程咨询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昌化路18号
邮编:310006
电话:0571-87834512
传真:0571-87831861
联系人:马溪
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27日
8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
9
10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106号
邮编:311700
电话:0571-64827652
传真:0571-64821410
联系人:方芬芳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远大公路水运工程咨询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昌化路18号
邮编:310006
电话:0571-87834512
传真:0571-87831861
联系人:马溪
1.1.4 项目名称
G330国道淳安千岛湖大桥至临岐改建工程PPP项
目
1.1.5 项目地点杭州市淳安县
1.3.1 招标范围详见资格预审公告。
1.3.2 绩效目标要求
工期目标:建设期2年,运营期10年;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
其他绩效目标:见绩效考核办法。
1.4.1
申请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法人资格:见附录1
财务状况:见附录2
投融资能力:见附录3
商业信誉:见附录4
业绩要求:见附录5
人员要求:见附录6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
预审申请
接受,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
11
续上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2.2.1
申请人要求澄清资格预审文
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之日7天前(以收到
日期为准)
2.2.2
招标人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
截止时间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5天前(以
发出日期为准)
2.2.3
申请人确认收到资格预审文
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2.3.1
招标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
截止时间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5天前
2.3.2
申请人确认收到资格预审
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3.1.1 申请人需补充的其他材料无
3.1.3
申请人需密封提供审核的证
件及证明材料原件
3.2.4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16年—2018年
3.2.5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
2014年—2018年
3.2.7
近年发生的诉论及仲裁情况
的年份要求
2016年—2018年
3.3.1 签字或盖章要求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无
3.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副本份数6份,另加1份电子文件(U盘随正本密封)
3.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要
求
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格式分别装订成册
(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
码。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全称:
(项目名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申请人的地址:
申请人全称:
12
续上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4.2.1 申请截止时间见资格预审公告
4.2.2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的地点
见资格预审公告
4.2.3
是否退还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
否
5.1.2 评审小组人数
评审小组构成:共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
家4人(财务专家、法律专家各1人);专家确定方
式: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5.2 资格评审方法合格制
6.1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
时间
通过
6.3
资格预审结果的确认
时间
收到投标邀请书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予
以确认
8.4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55号规划展
示大楼1号楼11-13层
电话:0571-64818872
传真:0571-64812658
监督部门:淳安县财政局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95号
电话:0571-64830965
传真:0571-64812501
13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法人资格)
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2)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符合住建部相关规定(允许承接
一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要求),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列入交通运输
部网站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
名录,且申请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对未列入上述名录或单位名称与上述名录不符
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注: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均应参股项目公司,资格预审
申请时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
项目中投标。
14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状况)
资格条件
(1)近3年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
近3年各年度均为盈利,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
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2)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内财务会计资料
无虚假记载,且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浙江省内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
入浙江省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
(3)申请人2018年末的总资产在2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
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2018年末净资产在4亿元人
民币以上。
说明: 如申请人组建联合体参加投标的,上述指联合体牵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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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投融资能力)
资格条件
具有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的投融资能力。
(指自有资金和银行授信、贷款意向书金额的总和)
注:如申请人组建联合体参加投标的,上述指联合体牵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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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商业信誉)
资格条件
未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公
路建设市场且在处罚期内的;并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
息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申请人名称与上述名录单位名称一
致。
社会资本在投标截止前无失信记录(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
主体信用记录)。
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的认定:联合体投
标的,联合体内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列入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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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施工业绩最低要求)
资格条件
自2014年1月1日以来(指项目交工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日),按一个标段独立承包完成过(以通过交工验收为准)合同额人民币4亿元
以上公路或市政工程的施工。
注:1、申请人应在“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表6:申请人曾承担过
的施工业绩项目表”后附:(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质量证明
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
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市政
工程可提供由项目业主出具的完工证明材料复印件);(4)公路工程还须提供从“浙江
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或中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
览表》或从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
件。
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中有成员满足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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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项目公司总经理、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数量资格要求
项目公司总经理1 中级及以上职称。
施工项目经理1
1、担任过一个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的项目经理(或
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
师注册证书(含经延续注册的临时执业证书),高级
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拟委任施工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任
项目经理。
3、2016年1月1日以来,拟委任施工项目经理无行
贿受贿犯罪行为。
施工项目总工1
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施工企业项目负
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注:1.上述人员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承诺符合表列要求,并在投标书中填报具体人员及
相关信息。
2.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
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拟委任施工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
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
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未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
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发包
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
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19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标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项目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和绩效目标等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绩效目标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1)法人资格: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状况: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投融资能力: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商业信誉: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业绩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6)人员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申请人除应符合
本章第1.4.1项和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
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
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参加资格
预审;
20
(5)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6)联合体牵头人应按照本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填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相应
表格;
(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资格预审、投标、签约与履行合
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2)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5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6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
2.资格预审文件
2.1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2.1.1 本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评审办法、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以及根据本章第2.2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第2.3款对资格预
审文件的修改。
2.1.2 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
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2.2.1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
2.2.2 招标人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内容发给
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但不指明清问題的来源。
2.2.3 申请人收到澄清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3.1 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修改资
格预审文件。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規定的时间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
21
延申请截止时间。
2.3.2 申请人收到修改的内容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申请文件附表格式;
(5)其他材料。
3.1.2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或申请人没有组成联
合体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申请人按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单独密封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
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写要求
3.2.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
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
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申请文件规定的应提供联合体各方表格和资料的,申请人应包括联
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2.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1)如果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申请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
权人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授权书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2)如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则不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
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亲笔签名。
(3)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
述(1)目的规定出具。
3.2.3“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后应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3.2.4“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
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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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申请人承担过的类似施工业绩项目表”后应附:(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
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
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
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4)公路工程还须提供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
诚信信息系统”或中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或从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
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3.3.1申请人应按本章第3.1款和第3.2款的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亲笔签署姓
名(封面、扉页、目录和本页正文内容已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
名的可不签署),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
预审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
署。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
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版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
逐页标注连续页码。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申请
人须知前附表。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
加盖申请人单位章。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应单独密封,加封条,并
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与申请文件一并递交。
4.1.2 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
还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招标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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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 申请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前表。
4.2.2 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
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
不予受理。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
5.1评审小组
5.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评审小组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组建。
5.1.2 评审小组人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2资格评审
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法和第三章“资格评审办法”中规定的评
审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
评审依据。
6.通知和确认
6.1 通知
招标人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6.2 解释
应申请人书面要求,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结果作出解释,但不保证申请人对解释内容
满意。
6.3 确认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
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定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
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因此造成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
将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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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其
不再实质上满足第三章“资格评审办法”规定标准的,其投标不被接受。
8.纪律与监督
8.1 严禁贿赂
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评审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
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
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招标人按规定组织的对符合条
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活动除外。
8.2 不得干扰资格评审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
格预审。
8.3 保密
招标人、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的评审、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向他人透
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8.4 投诉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资格预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
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申请规定
9.1.1 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9.1.2 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申
请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9.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修改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文
25
件或修改申请文件。如需修改申请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做出说明。修改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的正式函件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
时间,应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9.3 招标人的权力
招标人有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核实和澄清的权力,若招标人在资格评审时或必
要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资格预审资格,并将其弄虚作假行
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及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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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格评审办法
27
28
第三章资格评审办法(合格制)
资格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
2.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1)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2)资格预审申请函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
位章;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
晰可辨;
(4)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
知”第3.2.2项规定;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逐页签署情况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3.1
项规定;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3.2
项规定;
(7)资格预审申请人如果以联合体形式申请,应符合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第3.2款的规定和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8)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
没有对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9)申请人应提供评审小组核査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原件符合要求;
2.2
详
细
评
审
标
准
(1)申请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申请人的法人资格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3)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4)申请人的投融资能力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5)申请人的商业信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6)申请人的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7)申请人的人员要求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8)申请人是联合体投标的,其联合体成员资格条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
规定;
(9)申请人不存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
(10)经招标人现场考察核实(如有),申请人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
资格条件。
29
30
1.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1款和第2.2款规定评审标准的申请人
均通过资格预审。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见资格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资格评审办法前附表。
3.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 评审小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款规定的有关
证件和资料的原件,以便核验。
3.2 详细评审
3.2.1 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评审的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进行详细评审。有一项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评审标准
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评审小组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
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
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组成部分。招标人和评审小组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4.评审结果
4.1 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评审后,确定通过资
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31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资
格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资格预审
报告。
评审小组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项
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
4.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变更采购方式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将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
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
方式。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
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将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请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预
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32
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33
(项目名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申请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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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2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申请文件附表格式
表1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表2 组织机构框图
表3 财务状况表
表4 投融资能力表
表5 商业信誉表
表6 申请人曾承担过的类似施工业绩表
5.承诺函
6.其他资料
35
36
1.资格预审申请函
(招标人名称):
(1)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我方(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用
于你方(招标人)评审我方参加(项目名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标的投
标资格。
(2)我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含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全部内容。
(3)我方接受你方的授权代表进行调查,以审核我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
的客户,澄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情况。
(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得到进一步的资料。
(5)我方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