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为车辆购置车辆基本保险:交通事故强制险、第三者险(保额 50 万元人民币)、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以上保险条款只有承租人配合进保且符合投保条件方能享受,由于承租人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免赔、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一旦发生车辆事故,则承租人需赔偿 1500 元/车的次年保费增长赔偿金给出租人;同时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期内事故(出租人方车辆)定损额的 30%的车辆伤损贬值赔偿费。如承租人购买了保费免赔保障,承租人可享受次年保费增长赔偿金免除;如承租人购买了车损贬值保障,承租人可享受定损额在一万元/二万元/三万元(以车损贬值保障额度为准)以内的车辆伤损贬值赔偿费免除,但需承担超出部分的 30%的车辆伤损贬值赔偿费。
3.如承租人购买了租赁期间乘客座位保障的,车辆发生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而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赔付标准以保险公司核定为准,且赔付上限不超过 10 万元/位。
4.承租人遇有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进行事故报案,在 24 小时内拨打出租人全国客服热线或与出租人工作人员联系进行事故告知。事故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租车辆维修费用、第三者车损费用、第三者物品损失费用、第三者人伤费用等)由承租人全额付清,待保险理赔完毕后,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由出租人再行退还给承租人相应费用。承租人须及时向出租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逾期不向出租人提交所需材料,视同承租人放弃索赔权益。如承租人不配合报案或超出保险公司认可时间内报案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则承租人必须全额承担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保险理赔范围外的以及因保险公司拒赔的部分仍需由承租人全部承担。
6.车辆租期内产生的交通违法处罚,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违法的善后事宜,承租人应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如无法在租期内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承租人应在还车之日起 25 日内消除违法记录并自行保存相关单据原件。如承租人逾期未消除违法记录的,应自行承担交管部门规定的逾期滞纳金,并向出租人支付 200 元/日/项的违约金,逾期 25 日(含)以上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 5000 元。同时,出租人保留对承租人未积极处理交通违法处罚造成的车辆无法年检等损失的追诉权。
任何情形下,出租人与承租人结算租赁费用、退还承租人违章押金均不应被视为出租人认可承租人车辆租赁期间再无与该车辆相关的任何违章处罚或其他违约情形。
7.租赁期内租赁车辆发生各类机件故障、使用异常、损坏事故或发现存在危险隐患的,承租人应立即停车并及时通知出租人,将车辆送至出租人指定维修厂维修。如承租人擅自自行维修或至非出租人指定的维修厂维修,承租人须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需按照租金标准计算车辆停运损失。
8.因事故(含保险理赔范围内的事故)、承租人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故障或证照遗失等影响车辆正常运营的,承租人须按照租车合同约定的日租金×停运天数承担停运损失费。事故定损额或承租人操作不当导致的车辆故障维修费用(本条款内统称费用)达到 3 千元但不达 5 千元的,停运天数按 1 天计;费用达到 5 千元但不达 1 万元的,停运天数按 2 天计;费用达到1万元但不达 2 万元的,停运天数按 3 天计;费用达到 2 万元但不达 3 万元的,停运天数按4天计;费用达到或超出 3 万元的,停运天数按 5 天计;承租人遗失出租人车辆证照的,停运天数按 3 天计。如承租人购买了停运损失保障,承租人可享受 1-5 天(以停运损失保障额度为准)的停运天数减免。
9.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丢失、报废或盗抢事故,从而造成租赁车辆灭失的,须提供当地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如立案证明等),同时,承租人需向出租人赔偿所租车辆自车辆灭失之日至保险理赔款到账之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租赁费作为车辆灭失停运赔偿费,并承担租赁车辆灭失给出租人可能造成的其他损失(如车辆账面净值与保险理赔款之间的差额)。
10.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培训方可驾驶房车,严禁承租人将车辆提供给未经过培训的第三人驾驶,如因承租人将车辆提供给第三人驾驶而导致交通事故,承租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