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是指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组织评审的奖学金,旨在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校级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于学校预算以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三条 校级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厦门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
第五条 校级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审周期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爱校荣校,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认同感;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评审周期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辅修课程不计在内)全部合格;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心理素质良好,评审周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需达到合格及以上;
(七)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劳动实践,具有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
(八)积极参加美育活动,具有良好的审美素养、人文素养和高尚情操;
(九)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参评文庆、本栋、亚南奖学金的学生,在学期间每学年平均至少完成20小时的志愿服务;参评其他校级奖学金的学生,评审周期至少完成2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
(十)参评文庆、本栋、亚南奖学金的学生,在学期间的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5%;参评其他校级奖学金(不含专项奖学金)的学生,评审周期的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20%,参评学生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的,其课程成绩可适当放宽至40%,具体如下:
1.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排名除指导教师外的最前者可视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以第一、二作者身份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指定专家鉴定)。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校认定的国际级、国家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以《厦门大学本科生学业竞赛项目库》为准)中获全国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身份取得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取得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为准。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5.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十一)综合能力表现优秀,即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科研创新、社会实践、道德风尚、志愿服务、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优秀。
(十二)符合所参评奖项评奖办法规定的其他评奖条件。
第六条 参评学生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采用教务系统的“学分绩点”,课程包含学生评审周期修读的所有主修课程,同一门课程,每次修读成绩均纳入计算。
第七条 参评文庆、本栋、亚南奖学金的课程成绩为在学期间的所有年度成绩;有校际交流学习经历的,计入绩点的课程成绩一并纳入计算。
参评其他校级奖学金的课程成绩为评审周期成绩,评审周期以参评时的前三个学期(含第三学期)成绩为依据;有校际交流学习经历的,计入绩点的课程成绩一并纳入计算。
第八条 校级奖学金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校级奖学金各奖项的评定、审查,评审需要差额评选的校级奖学金项目,指导各学院校级奖学金评审工作。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下设秘书组,成员单位包括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教务处、校团委、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等;
(二)学院奖学金评奖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校级奖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的奖学金评奖委员会由院领导担任主任,委员成员为院领导、各系分管教学的系(副)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师生代表等。
第九条 校级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校发布评奖通知,分配各学院具体奖项的推荐名额;
(二)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三)学院对申报学生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申报学生的事迹材料面向所在班级全体同学提前公布,班级同学进行民主评议;
(四)学院奖学金评奖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的评审实施细则,并综合申报学生班级民主评议情况确定奖项推荐名单,面向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照奖项评审要求,将材料提交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秘书组评审;
(五)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秘书组审核各学院各奖项的推荐名单的资格条件;
(六)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由学校发文表彰;
(七)发放奖学金和获奖证书。
专项奖学金按照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所规定的评审程序执行。
第十条 班级民主评议的原则:
(一)参加评议的人数必须达到班级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参评校级奖学金的申报对象须获得实际参加评议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推荐票数。
第十一条 文庆、本栋、亚南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定,落选的候选人是否再参评当期其他校级奖学金由学院决定。
第十二条 凡已获得文庆、本栋、亚南奖学金其中一项的本科生,原则上不再参评这三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获校级奖学金未满一年的,除可以参评文庆、本栋、亚南奖学金外,不得参评其他校级奖学金。
第十四条 除文庆、本栋、亚南奖学金外,校级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十五条 对校级奖学金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奖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奖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奖委员会秘书组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一)在评奖过程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评奖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二)颁奖后,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撤销其获得的奖学金,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和收回获奖证书,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正式公布后报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秘书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秘书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暂行管理办法》(厦大学〔201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