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概述
为明确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权利关系,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制定《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或“本条件”),作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1.2.1.2 依据文件
总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CCAR-273)《航班正常管理规定》(CCAR-300)《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2)等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定。
1.2.2 定义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1.2.2.1“国际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1.2.2.2“厦航”是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
1.2.2.3“厦航规定”指除本条件外,厦航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并于填开客票之日已公布生效的规定,包括当期有效的适用运价、客票使用条件、行李运输规定、特殊旅客运输、超售处置规定、团队旅客规定等。
1.2.2.4“公约”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及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2.2.5“航空公司代码”指经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注册,专为识别特定承运人的两个字符。
1.2.2.6“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1.2.2.7“缔约承运人”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在乘机联或有价票联电子客票交易中显示出票证结算代码的承运人。缔约承运人应为电子客票交易的控制与授权实体。
1.2.2.8“销售承运人”指其航空公司代码被作为运输承运人记录在电子乘机联或有价票联上的承运人。当有双边协议时,例如代码共享协议,销售承运人可能不是实际承运人。
1.2.2.9“实际承运人”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提供实际航空运输及其附带服务的承运人。
1.2.2.10“厦航销售代理人”或“授权销售代理人”指已被厦航授权并代表厦航,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代为销售航空客货运输产品及办理相关业务的销售代理人。
1.2.2.11“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已被厦航授权并代表厦航,为厦航航班提供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1.2.2.12“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厦航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1.2.2.13“儿童”指在开始旅行之日年龄满2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人。
1.2.2.14“无成人陪伴儿童”指开始旅行之日年满5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未由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在同一物理舱位陪伴、单独乘机的儿童。
1.2.2.15“婴儿”指开始旅行之日已满14日,年龄不满2周岁的人。
1.2.2.16“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1.2.2.17“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及时刻飞行。
1.2.2.18“联程航班”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1.2.2.19“代码共享航班”指一家或多家承运人通过协议在另一家承运人的航班上使用各自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
1.2.2.20“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一致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1.2.2.21“客票”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纸质客票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