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物品严禁旅客携带上船
1.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其他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2. 各种有臭味、恶腥味的物品;
3. 灵柩、尸体、尸骨;
4. 猫、狗、蛇、虫及其他危害他人安全或健康的宠物、动物。
二:禁止携带下列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船
1. 爆炸品:雷管、炸药、导火索、鞭炮、烟火、打火机等;
2. 易燃液体:汽油、煤油、酒精、香蕉水、松节油、油漆等;
3. 易燃固体:硫磺、油布及其制品等;
4. 压缩气体类:打火机气体、液化气等;
5. 以自燃的物品:黄磷等;
6. 毒害物品:砒霜、敌敌畏等;
7. 腐蚀性物品:盐酸、硝酸、双氧水等;
8. 放射性物品
9. 氧化剂类物品,
10. 遇水燃烧物品。金属粉、金属钠、铅粉等。
三: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轮渡安检工作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保障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疾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
第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宠物等妨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上车、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