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台州府城创“5A”城墙沿线环境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反馈意见,见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与补偿网页(网址http://www.lhjs.gov.cn/yggc/index.html)或征收现场办公室公告公示。
特此公告
临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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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紫阳街南段历史文化展示区建设项目二期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公共利益项目紫阳街南段历史文化展示区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和《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临政发〔2016〕3号)有关规定,临海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该建设项目(二期)房屋征收的决定(临政发〔2017〕13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紫阳街南段历史文化展示区建设项目(二期)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地上设施及附属物。涉及具体门牌地址为赤城路7号(原台州市工商银行宿舍,见征收范围红线图)。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20户,房屋建筑面积1314.1平方米。
二、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由临海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并委托临海市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部门应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和本项目补偿方案标准,依法对被征收人予以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相关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五、房屋征收期限
1、征收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
2、协议签约、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日期根据评估进展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3、征收结束日期: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完毕。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紫阳街南段历史文化展示区建设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反馈意见,见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与补偿网页(网址http://www.lhjs.gov.cn/yggc/index.html)或征收现场办公室公告公示。
特此公告
临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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