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强化施工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开雨天、大风天施工,施工场地须及时清理,建筑垃圾须日产日清,落实土石方平衡,挖方及时清运和回填,满足工完料净场地清的要求,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施工迹地的生态恢复工作。各临时沉淀池使用结束后及时平整恢复至原貌。
2、加强施工期扬尘控制,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m高的硬质全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各种堆料应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渣土运输车辆要全部采取密闭措施,严查渣土沿途洒落,禁止大风天气进行施工及装卸作业等。施工期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相关要求。
3、采取有效措施严控运行过程中的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改造后污水处理厂采用源头微生物除臭技术,恶臭物质在污水厂进水端经有效除臭(氨和硫化氢的去除效率不低于90%)措施处理,厂区地面软硬覆盖率应达到100%,加强厂区内及厂界周边的绿化,形成有效的绿化防护带并加强日常维护,确保无组织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值,禁止发生异味扰民事件。
污泥处理间应采取封闭结构,废气经收集,再经有效去除装置处理(氨和硫化氢的去除效率不低于90%)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氨、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4、坚持“节约用水、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施工废水和试压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全部回用于场地降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设施排入污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5、运营期不新增生活污水,设备冲洗水经管线排入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建设单位应依据服务范围内污水调查结果,充分论证污水处理厂拟采用的处理工艺的合理性及处理效果的可达性,确保运营期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经新建污水管线通过经批准的规范化排污口排入松花江。禁止使用明沟、暗渠和渗井排放废水,禁止雨污混排,防止污染地表水体。
6、施工期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措施,施工场地和主要运输通道应尽量远离居民区;运输车辆经过敏感点附近时应降低车速,不必要不鸣笛。禁止夜间施工或运输物料,最大限度减少对声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限值要求。
7、运营期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和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防止发生噪声扰民事件。
8、建筑垃圾(含弃土)采取临时防风防雨储存措施,及时回填或厂内利用,剩余部分及时按管理部门的规定送至指定建筑垃圾填埋场,严禁丢弃或长时间堆放,落实土方装卸和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禁止产生二次扬尘污染;生活垃圾收集后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存放。
9、建设单位须妥善处理处置运营期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修改单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污泥脱水在封闭的污泥处理间进行,污泥经脱水(含水率不大于60%)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入场要求后,与栅渣、沉砂和生活垃圾等一同送吉林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运输应使用封闭的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开居民集中居住区;运输车辆出厂前,对污泥表面喷洒除臭剂抑制恶臭气体扩散,严禁随意丢弃或倾倒;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记录污泥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紫外线消毒产生的废灯管、化验室废液、在线监测废液、实验室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新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送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其收集、储存和转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暂存库设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
10、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的地下水防渗措施。切实做好管网的防腐、防漏和防渗措施。加强防渗措施和管网的日常维护和检查,设立管压监控系统,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和管网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和管网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