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因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购房、投资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省外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迁出人员的《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户口簿》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二、公民因考取高校、职业院校或者因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升)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一)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
(二)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出的,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
(三)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毕业,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者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等办理户口迁出登记。
(四)高校、职业院校学生肄业,凭肄业(退学)证明办理户口迁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