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文化、体育、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文化、体育、旅游工作调研;负责拟订全区文化产业、体育事业、旅游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编制文化产业、体育事业、旅游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区域内文化、体育、旅游发展规划建议,优化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结构,推动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事业协调发展。
(三)负责指导、协调、管理我区群众文化、艺术、体育事业,指导群文团队的艺术创作与生产和管理活动,举办、管理重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负责统筹全区体育竞赛,主办区级体育竞赛;组织国家和省、市交办的国内外竞技体育竞赛工作;开展对外文化、体育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拟订全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
(四)负责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管理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负责指导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开展群众体育活动;负责指导全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诚信建设和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全区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娱乐场所、录音制品经营许可审批、证照核发及监督管理;负责全区书刊零售网点审批管理;负责对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区三A级(含三A级)以下旅游景区(点)、旅馆、旅行社、旅游餐馆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负责区域内国内旅行社设立初审及监督管理。
(六)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区域内文物资源的调查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工作;负责区域内文物的日常监管和安全监管;负责区域内文物保护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负责区域内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和馆藏文物档案的备案;负责区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因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不含一级文物)的备案;负责对区域内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原址保护措施、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负责区域内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负责区所属博物馆和区域内非国有博物馆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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