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工作,有效解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真正把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巴彦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巴政办规〔2024〕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
此次分配的房源为我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小区腾空房源。
二、评定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三)坚持标准统一,优先安置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二)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低保无房家庭。
(三)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等因素造成的其他需要救助的低保家庭。
四、评定标准及认定依据
(一)评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报实物配租(廉租房)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年龄在70周岁以上;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患有二级以上残疾;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且具备低保资格的家庭。
(二)认定依据
1、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以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及身份证为准;
2、残疾状况以县残联发放的残疾证为准;
3、患有重大疾病人员以《医保手册》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和病历为准。重大疾病依据《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种类。
五、工作程序
(一)宣传动员
在巴彦县政府网和社区分别公布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及申报相关信息。
(二)受理初审
申请人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期限(7日内)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就申请家庭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并将初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按户建立档案,并将档案及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所在社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蓝底一英寸免冠照片两张;
4、租房协议、房主身份证、不动产权证;
5、申请人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患残疾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残疾证复印件;
7、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家庭成员代为申请,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三)复审
1、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对收到的申请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复审,组织相关人员入户走访调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给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2、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进行汇总向相关单位下发联审通知,民政局、自然资源局、残联等相关单位核实申请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出具审核意见并反馈。
3、终审合格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拟参加实物配租人员详细情况,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如有举报,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的,将取消该户申报实物配租资格。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对上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复审合格的,予以登记,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分配住房,签订租赁合同。
(五)摇号选房
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采取抽签摇号方式。
2、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户数多于所配租的房屋数量,首先采取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出入围范围,然后抽取抽签顺序号,产生抽签顺序,再以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入住的小区、楼号、单元、楼层和门牌号。
3、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户数小于或等于所配租的房屋数,先抽取抽签顺序号,产生抽签顺序,再以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入住的小区、楼号、单元、楼层和门牌号。
4、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未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待有实物配租房源时可优先获得申报资格。
5、对已确定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进行公示。
六、工作要求
1.加强政策宣传。保障房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答,做到宣传工作全覆盖。
2.严格审核程序。要强化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安排,严格落实规定程序,做好申请审核工作。
3.严肃工作纪律。不得在申请、审核、配租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巴彦县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