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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2020年11月,王小婕通过租车平台预订租车服务并支付服务费208元。下单时,王小婕使用“信用免押”服务,商家为其免除租车押金3000元及违章押金3000元。
次日,王小婕驾驶租赁车辆发生涉水事故。因租赁车辆未投保涉水险,王小婕与车辆出租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2021年1月,租车平台根据车辆出租方申请,通过网络支付平台划扣王小婕银行账户6000元。
王小婕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
遂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租车平台退还款项6000元
争 议 焦 点
租车平台是否应退还款项6000元?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租车平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王小婕6000元。
驳回王小婕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现已生效。
裁 判 理 由
法院审理认为,租车平台与用户签订的《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并未约定产生纠纷时,租车平台可以根据车辆出租方的申请,要求网络支付平台划扣“信用免押”范围的款项;也没有告知用户,租车平台如何审查车辆出租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划扣款项如何处理、当事人如何申诉等内容。故租车平台仅依据车辆出租方出具的授权文件,向网络支付平台发出划扣王小婕支付宝账户资金的指令,缺乏合同依据。租车平台应当退还划扣王小婕的款项6000元。
法 官 说 法
主审法官 袁玥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入网络支付平台以“信用免押”模式向消费者提供租赁服务。消费者选择“信用免押”服务后,如信用综合评分符合商家免押金要求,则消费者无需以现金形式支付押金,即可享受商家提供的租赁服务。
商家就“信用免押”租赁服务制定《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时,应注意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同时对重要条款内容尽到合理提醒的义务。消费者也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对需承担的义务清晰全面地进行了解,以免因不知情而违约或发生纠纷。
案件审结后,法院针对平台服务协议不明确等问题,向该租车平台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其针对《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与相关交易规则中关于平台与用户相关权利义务方面的具体约定作进一步明确,并进行必要提示说明;明确扣款决定的具体情形界定与流程;明确用户与车辆出租方的申诉方式,并畅通申诉救济渠道;同时注意格式条款内容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商家利益的条款,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该租车平台根据司法建议书,及时回函并针对《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具体约定、“信用免押”租车服务相关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整改。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一庭
通讯员:陈书涵
原标题:《【法脉准绳】“信用免押”租车反被扣款?法院判令租车平台退还扣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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