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中的旅游是指游客的活动,即的出行、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活动;游客是指以游览观光、休探亲访友、文化体育、健康医疗、短期教育(培训)、宗教朝拜,或以公务、商务等为目的,前往惯常环境以外,出行持续时间不足一年的出行者。本分类分为旅游业和旅游相关产业两大部分。旅游业是指直接为游客提供出行、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服务活动的集合;旅游相关产业是指为游客出行提供旅游辅助服务和政府旅游管理服务等活动的集合。”
这里,“旅游业是指直接为游客提供出行、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服务活动的集合”,这不是对旅游“六要素”的概括吗?本章中在写到旅游餐饮和娱乐时还两处用了“旅游六大要素”(P59)、“旅游六大基本要素”(P60),看来本章撰稿人认可“六要素”的概括,审定人也是认可了这种表述。但是这与由主编亲自撰写的第一章中关于“六要素”已受到“巨大挑战”(P23),并要发展为由“吃、厕、住、行、游、购、娱”组成的“新七要素”岂不是自相矛盾吗?
本章还介绍了世界旅游组织《2008年国际旅游统计建议》关于旅游支出的统计分类:
①套餐旅行、套餐度假和套餐旅游
②膳宿
③餐饮
④本地交通
⑤国陈交通
⑥娱乐、文化和体育活动
⑦购物
⑧其他(P37-38)
可见,这8类消费与“六要素”吻合。可见“六要素”既是中国式的概括,又与国际标准接轨。
此外,本书引用了世界旅游组织、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旅游局关于“出行持续时间不足一年的出行者”、“不超过12个月”的表述,这与本书第一章的“旅游”定义中用“在一定时间内”表述旅游的时间概念(P16)也不一致。
还要注意一点,本书介绍了《2008年国际旅游统计建议》关于“游客”定义:“游客指出于住何主要目的(商务、休闲或其他个人目的,而非在被访问国家或地点受聘于某个居民实体),在持续时间不足1年内出行到其惯常环境之外的某个目的地的旅行者”(P37),即游客不包含就业目的(“受聘于某个居民实体”)的旅行。
本书第一章关于“旅游”的定义((P16))没有这一点内容,是一大失误,与国际旅游界的定义不接轨。在我国,“旅游”的定义中如果不明确“不以谋求职业、获取报酬为目的”或“非在被访问国家或地点受聘于某个居民实体”,很容易混淆“旅游”与“打工”的界线,把“游客”范围泛化。
二、国内游客的“6、10”标准早已过时
从1993年起,对“国内游客”的界定标准虽然在文字表述上有所调整,但基本含义延续至今。2011年10月,由国家旅游局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国内游客包括过夜游客和一日游游客两部份”,“国内游客是指不以谋求职业、获取报酬为目的,离开惯常居住环境,到国内其他地方从事参观、游览、度假等旅游活动(包括外出探亲、疗养、考察、参加会议和从事商务、科技、文化、教育、宗教活动过程中的旅游活动),出行距离超过10公里,出游时间超过6个小时,但不超过12个月的我国大陆居民”。(以下简称“6、10”标准)。
本人从2008年开始多次撰文建议修改“6、10”标准。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2008年第3期与2011年第2期《旅游研究与信息》、山东省旅游局2011年第2期《旅游发展研究》和2011年12月2日《中国旅游报》先后刊登过我的建议,摘录如下:
国内旅游统计工作起步较晚,1990年《中国旅游统计公报》首次公布国内旅游人数与收入,这是一个估测数。从1993年开始,国家旅游局与国家统计局合作每年开展国内旅游抽样调查,通过人均花费调查测算国内旅游收入,改变了以往“回笼货币”的含糊提法。从此以后,各省区市也陆续公布国内旅游统计数字。
目前,国内旅游统计工作的突出问题是,“纵向不能加、横向不可比”。各地公布的国内旅游统计口径也不统一,如31个省区市中只有安徽、福建、云南、宁夏4省区有“过夜游客”与“不过夜游客”的统计数字。
国内旅游统计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多方面的因素导致的。体制上的因素是根本性的,在数字与政绩、晋升挂钩,统计机构隶属于同级行政官员管辖,统计数据公布前最终由第一把手“把关”或由局领导“讨论”后“审定”的体制下,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难以保证,是必然的。但是,统计体系与技术的因素也是不可小视的重要因素,其中值得探讨的问题如下:
1.关于“一日游游客”问题
确定“国内游客”的确切范围,是规范国内旅游统计的基础。国内游客是否包括一日游游客,各国做法不尽一样,如英国的调查对象是在外逗留一夜以上的游客,按外出目的分为度假、探亲和商务会议及其他目的三类,按外出时间分为1~3夜短期和4夜以上长期两种。1979年澳大利亚规定,“旅游者是离开自己的惯常居住地,至少40公里以外、在该地至少停留24小时,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并明确规定,“当地居民对该地旅游景点的访问不应该包括在内”。([美国]查尔斯·格德纳等:《旅游学》第8版,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第16页;该书第10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9页)。西欧和大洋洲国家大多也是如此,不把“一日游”国内游客作为统计对象。
美国和加拿大则包括一日游游客。1973年美国的定义是:“旅游者是除了上下班通勤之外,出于商务、休闲、个人事务或任何其目的,外出旅行至少50公里(单程),无论其在外过夜还是当日返回。”对于“一日游游客”的外出距离,1973年美国和1978年加拿大的规定是50公里。即使在一个国家内,不同地区的规定也不一样。加拿大多伦多市为50公里,安大略省则为25公里,其距离长短似与城市区域的大小有关。即使在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对外出距离的规定也不同。美国1973年的规定是50公里,1998年的规定是160公里;1978年加拿大的多伦多市和安大略省则改为80公里与40公里。外出距离长短的规定似与交通发展有关,交通越便捷,规定的外出距离就越长。([美国]查尔斯·格德纳等:《旅游学》第8版,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第16页;该书第10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页)。
《中国旅游统计年鉴》规定,“国内游客包括国内(过夜)旅游者和国内一日游游客”。“国内一日游游客:指国内居民离开惯常居住地10公里以上,出游时间超过6小时,不足24小时,并未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设施过夜的国内游客”。(《中国旅游统计年鉴》,中国旅游出版社2010年版,第115页)。该规定中对外出时间、距离的规定和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规定相比差别很大。按该规定,城市居民在市域范围内的游憩、娱乐、医疗、购物和会议活动大多可算作“国内一日游”,显然过于宽泛。按历年、历次全国“黄金周”期间的统计数据,过夜游客与一日游游客之比约为1∶5。
笔者认为,城乡居民在惯常居住地的不过夜的休闲、医疗、健身、探亲访友、购物和会议活动,实际上依然是在惯常环境下的休闲性或事务性活动,不属于去异地的旅游活动,因此建议取消在国内旅游统计中的“一日游游客”项目。在“五一”、“十一”和春节等集中休假时期内,“一日游”占3/4~4/5左右,大多是在居住地区或近邻地区的休闲活动,没有在异地发生过夜消费,也不应列入旅游统计之内。这几个集中休假时段内可分设“过夜旅游者”与“一日休闲者”统计。
2.关于国内旅游统计标准与渠道
目前,各地国内游客的统计渠道不尽统一,主要有三个:一是各类旅游住宿设施的住客人数,二是各类旅游景区景点的游客人数,三是当地旅行社的接待人数,往往是三者的合计;有些地方还把在本地各区、县、镇接待的游客合起来统计,由此必然发生一个接待游客计算为多个游客的重复统计。虽然国家旅游统计标准规定:“国内游客每出游一次统计1人次”,但实际上跨地区的旅游团队与散客往往被不同地区(省、市、县)多次反复统计。
笔者查阅世界旅游组织发布的《世界旅游统计概览》,其中对“国内旅游”的统计框架中,只计算在旅游住宿设施中过夜的游客,因而能有效地解决重复统计的问题,因为1个游客不管1天内到过几个地方、几个景点、被几个旅行社接待,他只会住宿1次。《世界旅游统计概览》“国内旅游”的统计中,只计算在旅游住宿设施中过夜的游客,没有一日游游客的统计,是相当科学的。(参阅该出第21页“附录”)。
笔者建议,取消国内旅游中“一日游游客”统计之后,不再以景点和旅行社的接待人次为国内游客的统计基数,而一律以“所有住宿设施接待国内游客”的人次数、人天数和平均停留夜数为统计基数,这样也就与国际标准接轨了。在这个基础上,再通过现行的国内旅游抽样调查,得出国内游客的人均花费,就可以较为准确地推算出国内旅游的总消费,即国内旅游的总收入。如在国内旅游抽样调查中,分别得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接待游客的人均花费数,就可以得出它们的国内旅游总收入;如在国内旅游抽样调查中,分别得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国内出游的人均花费数,就可以得出它们的国内旅游总支出,由此即可得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国内旅游收支的盈余与亏损。这种统计体系,不仅可以基本上解决“纵向不能加、横向不可比”的问题,而且可以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提供国内旅游的收支状况,从而为测算国内旅游在各地区GDP中的比重提供较为合理的基数,也为研究各地区国内旅游的目的地与产出地的比较研究提供较为准确的信息。
如果说,30年多前把“6、10”标准“一日游”游客界定在“6小时、10公里”上还有一些道理,而今天仍沿用这个标准就不可理解了。2014年2月21日《中国青年报》刊载本人《国内旅游统计体系为何应以过夜指标为核心?》中写道:20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迅猛,城镇区域不断扩大,10公里范围对许多地方来说已成为一地居民生活的“惯常居住环境”;交通状况巨大变化,高速公路和高铁不断延伸,公交系统不断改善,私家车逐步普及,邻近城市“同城化”趋势越来越明显,6个小时内可以往返的距离远远超出10公里;“旅游景区”的范围不断扩大,不少城市公园、游乐场、农家乐、寺院,甚至酒店、博物馆、科技馆、文化街区、工矿企业、特色商场等也挂上了A级景区的牌子,如北京的大栅栏商业区、商业餐饮区蓝色港湾、上海的徐汇商业区、天津的利顺德大饭店、宝成博苑酒店等都挂上了A级景区的牌子,在同一城市内当天的参观游览成为常事;各种会议、交流活动日益频繁,耗时超过6个小时,距离超出10公里的当天“探亲、疗养、考察、参加会议和从事商务、科技、文化、教育、宗教活动”也很平常。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仍坚持“6小时10公里”标准,势必把“一日游”的范围泛化,因而夸大了“国内游客”的规模。
以今年春节为例,北京市旅委公布的数据,春节7天假期接待旅游总人数975万人次,外埠来京游客133万人次,本市常住居民在京“旅游”842万人次。全市乡村民俗旅游接待69.7万人次。据此,外埠来京游客占14%,本市常住居民占86%。本市常住居民在京“旅游”中,去市郊“乡村民俗旅游”的近70万人次就算全都是在京郊过夜,属“过夜游客”,外埠来京游客的133万人次也全是“过夜游客”,两者总计203万人次,占接待旅游总人数的21%。如此算来,北京市接待的游客总人数中,过夜游客占1/5,一日游游客占4/5。显然,在惯常居住地不过夜的逛庙会、游公园、滑雪等休闲娱乐的游客都算作“一日游”游客了。
全国也如此。国家旅游局发布《2014年春节黄金周旅游统计报告》称,在全国接待的2.31亿人次中,过夜游客(仅限于住在宾馆饭店和旅馆招待所)为5367万人次;“一日游”游客为1.78亿人次。北京等39个重点旅游城市,共接待游客8594万人次,其中过夜游客为1443万人次;“一日游”游客为7151万人次。据此,全国过夜游客占23%,一日游游客占77%。39个重点旅游城市过夜游客占17%,“一日游”游客占83%。春节7天长假如此,平时周末双休日时更是如此。
20年城乡环境巨变,人们的生活环境和休闲娱乐的形式也大变。比如说,本人去国家旅游局开一天会,往返路程20公里,是否也算“会议旅游”1次?我们持续20年之久的“一日游”统计标准,是否也应该改一改了?
世界旅游组织的统计标准 除了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以接待外国游客为主的少数国家,大多数国家的旅游业都是以本国居民的为主要接待服务对象,国内旅游收入是国家旅游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因而都非常重视国内旅游的统计。世界旅游组织(UNWTO)早在1991年在渥太华会议上布了《关于旅游统计的建议》,1993年3月经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批准之后,玻世界大多数国家认可。 《关于旅游统计的建议》界定,“国内旅游指特定国家或某些地区的居住人口为了休闲、商务和其他目的,离开他们的惯常环境,到该国家内的某些地方以及在该地停留,但连续不超过一年的活动”。《建议》把国内旅游者分为过夜游客与一日游游客两种。过夜游客指在目的地的“集体旅游住宿设施与私人旅游住宿设施”中过夜者,一日游游客指当天返回惯常环境的游客。由于各国国情千差万别,因而UNWTO并没有对一日游游客出游的时间与距离作统一规定。 由于各国对出游的时间与距离的界定不同,因此UNWTO在《世界旅游统计概览》中公布各国国内旅游数据时,只公布以下4个数据: 1.酒店和类似住宿设施接待人天数(万人天) 2.酒店和类似住宿设施接待人数(万人次) 3.所有旅游住宿设施接待人天数(万人天) 4.非常住旅游者在所有旅游住宿设施的平均停留时间(天)。 该标准中“所有旅游住宿设施” 包括酒店和露营地、家庭旅馆、假日寓所、医疗单位、房车、亲友家中等住宿设施。根据该标准,把“接待人天数”除以“接待人数”,就能得出“平均停留时间(天)”。再通过游客抽样调查,得到游客人均天消费、人均消费的数据,便可以推测旅游消费总量、即旅游总收入。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按该《建议》只公布过夜游客的统计数据,因而在各国之间具有可比性。 大多数国家执行的统计标准 欧洲几乎所有国家都执行UNWTO的标准,只公布过夜游客的统计数据。英国规定国内旅游是指在外逗留一夜以上的游客,按外出目的分为度假、探亲和商务会议及其他目的三类,按外出时间分为1~3夜短期和4夜以上长期两种。2011年法国旅店接待国内游客1.19亿人天次,人均住宿1.8次,国内过夜旅游人数与人口之比为182:100。2010年德国酒店等住宿设施接待3.8亿人天,其中国内游客3.2亿人天,外国游客0.6亿人天,国内游客占84.2%;同年旅游业总收入2783亿欧元,其中366亿欧元来自外国游客,2417亿欧元来自是德国旅游者,国内收入占86.8%,国内游客人均住宿3.9天。奥地利全国酒店2011年接待游客总数3463万人次,其中外国游客2301万人次,国内旅游1162万人次,国内旅游人数与全国人口之比为1139:100。西班牙、意大利、波兰、阿尔巴尼亚、比利时、波黑、保加利亚、克罗提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拉脱维亚、列支登士登、立陶宛、卢森保、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尔维亚-黑山、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马其顿、乌克兰等国均按此标准执行。
1979年澳大利亚规定“旅游者是离开自己的惯常居住地,至少40公里以外、在该地至少停留24小时,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并明确规定“当地居民对本地旅游景点的访问不应该包括在内”。2003年澳大利亚,酒店和类似住宿设施接待国内游客7741.7万人天,酒店和类似住宿设施接待2613.7万人次,所有旅游住宿设施接待14976万人天,平均停留5.7天。大洋洲的新西兰、斐济和新喀里多尼亚等国同此。 此外,按此标准公布过夜游客数据的有亚洲的印度、日本、马来西亚、泰国、越南、斯里兰卡、巴基斯坦、伊朗、以色列、也门、约旦、叙利亚、阿曼、沙特阿拉伯、巴勒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亚美尼亚、阿塞巴疆、哈萨克斯坦和土耳其等国,美洲的加拿大、墨西哥、巴西、智利、玻利维亚、古巴、尼加拉瓜、秘鲁和玻多黎各等国,非洲的埃及、呵尔及利亚、安哥拉、贝宁、喀麦隆、佛得角、乍得、刚果《布》、刚果(金)、肯尼亚、利比亚、马里、摩洺奇、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塞舌尔、南非、斯咸士兰、多哥、突尼斯、坦桑尼亚和赞比亚等国。 美国、加拿大“一日游”的统计标准 美国和加拿大的国内旅游统计数据包括一日游游客。1973年美国对“国内旅游”的定义是:“旅游者是除了上下班通勤之外,出于商务、消闲、个人事务或任何其目的,外出旅行至少50公里(单程),无论其在外过夜还是当日返回”。对于“一日游游客”的外出距离,1973年美国和1978年加拿大的标准是50公里。在加拿大,不同地区对外出距离的标准也不一样。多伦多市规定为50公里,安大略省则为25公里规定,其距离长短似与城市面积的大小有关。即使在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对外出距离的标准也不同。美国到1998年改为160公里;加拿大多伦多市与安大略省1978年分别改为80公里与40公里。可出外出距离长短的界定与交通状况有关,交通越便捷,外出距离的标准就越长。2011年美国国内游客20亿人次,人均6.7次,人均消费352美元;2003加拿大公布的酒店住宿国内游客5388.2万人天,所有住宿设施接待27846.8万人天,可见3/4的国内游客住在非酒店宾馆的住宿设施中过夜。
记得中国旅游研究院戴斌院长在一篇文章也认为“6、10”标准应该修改。但是作为本书“编务秘书工作组组长”的意见没有写入书中,不免令人遗憾和不解。
本人认为,UNWTO的《关于旅游统计的建议》、《世界旅游统计概览》中关于国内游客统计标准是合理并可行的。执行此标准,在各国之间不仅在出入境旅游方面有可比性,而且在国内旅游的游客人数、人均停留时间和国民的国内旅游普及程度(即出游率)等方面也可以进行横向比较。这是国际旅游界多年探索、总结的共同成果,无疑是一种国际标准、国际惯例。
三、国内旅游接待统计体系应该以过夜指标为核心
本章“我国现行旅游指标”一节中专门写了“以过夜指标为核心国内旅游接待统计指标体系”节,是一大亮点:
“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国内旅游接待统计体系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规定新的国内旅游接待统计指标评价办法中,以住宿过夜人天数为核心基础指标,以住宿单位基本情况为核心校核指标,包括6项基础指标和衍生指标,整体反映地方国内旅游发展质量和效益。”接着,书中一一写了“6项基础指标和衍生指标”,并作了如下“评价”:
“新的统计指标体系以住宿过夜人天数为核心指标,是符合旅游科学内涵的。旅游是常住居民离开自己的惯常环境去本国或外国的某一旅游目的地休闲或其他非营利性活动,简而言之,旅游是异地体验。新的统计指标体系是国内旅游统计工作的一大进步,也是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国内旅游评价体系以过夜指标为核心,统计标准中只计算在各类旅游住宿设施中过夜的游客,一是可以统一全国各地的统计标准,切实解决重复统计问题;二是把“接待人天数”除以“接待人数”,就能得出游客“平均停留时间(天)”,再通过游客抽样调查,得到游客人均天消费、人均消费的数据,便可以推测出全国和地区旅游消费总量,即旅游总收入;三是通过住宿登记数据的电子化处理,可以较为准确地得出游客的流量、流向,年龄结构、性别结构,消费水平及出游方式(团队与散客、家庭出游与同伴出游等)和出游时段等数据,为客源市场调研提供基础数据;四是可以准确减少投资建设的盲目性。;四是可以准确地得到各类旅游住宿设施的客户出租率,为旅游饭店建设调控和经营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减少投资建设的盲目性。” (《当代旅游学》49页)
看了上面写的这段文字,不知底细的读者误以这是我国现行的旅游统计指标。其实这是一个误解。这是国旅游局曾经想推行但实际上夭折的方案。笔者作为过来人,有必要说说这段历史。
2011年1月全国旅游工作会议把“加强旅游统计工作”列为十大重点工作之一。在时任杜一力副局长的主持下,政法司经过3年的调研和试点,总结了试点省市的经验和成果,2014年2月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国内旅游接待统计体系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的时间,宣布“今年,国家旅游局将在全国实施新的国内旅游接待统计指标评价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国青年报》刊载本人《国内旅游统计体系为何应以过夜指标为核心》一文:
每到新的一年开始,各省区市都要发布上年接待旅游人次和收入的数据,今年也不例外。据笔者初步整理已公布数据的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四川、北京、湖北、湖南、贵州、山西、福建、陕西、云南、河北、广西、吉林、黑龙江、新疆、甘肃、海南、西藏、青海、宁夏(按各自公布的旅游总收入数字排序)等23个省区市的旅游总收入达5.5万亿元。据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初步数据,全年旅游总收入达2.9万亿元,23个省区市旅游总收入已超过全国总收入的2.6万亿元,估计31个省区市及新疆兵团旅游收入之和约为全国数据的2倍左右。再就年增长率而言,全国旅游总收入比上年增长14%,23个省区市公布的年增长率,其中只有3个省市低于14%,在14~20%之间的8个,在20~30%之间的9个,在30%以上的3个。 国内旅游统计数据‘纵向不能加、横向不可比’的现象由来已久。据笔者统计,2004年各省区市上报的旅游收入之和为国家旅游局公布的2.7倍,2010年为2.3倍,2012年为1.9倍。在GDP统计中固然也有此现象,但没有如此悬殊。2013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GDP为56.88万亿元,各省区市数据相加是58.94万亿,仅超过全国数据的3.6%,而旅游数据却有二、三倍的差距,足见问题之严重。出现这种情况,是多种因素造成的。 首先是统计标准。现行的国内旅游的统计标准规定,“国内居民离开惯常居住地10公里以上,出游时间超过6小时,不足24小时,并未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设施过夜的国内游客”,都算作“国内游客”。按该标准,城乡居民不过夜的游憩、娱乐、医疗、购物和会议活动只要出游距离10公里以上、时间超过6小时,就可算作“国内一日游”,如逛庙会、游公园的游人都算作了“国内游客”。其次,国内旅游的统计渠道不统一,造成了重复统计。目前,各地国内旅游客的统计渠道不尽统一,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各类旅游住宿设施的住客人数,二是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游客人数,三是旅行社接待人数,往往把三者的合起来统计,因而往往1个游人被统计了几次。再次,由于旅游的跨行政区域的流动性,而统计往往以行政区域为单位,一个游人跨省界、市界、县界游览,被几个行改区统计了多次。 但是,造成目前国内旅游统计数字渗水的原因除了上述统计标准与方法的问题外,更重要的原因是旅游政绩评价以及由此引发的浮躁、浮夸风。多少年来,旅游接待人数与旅游收入成为衡量全国与地方旅游发展的主要指标,当然也就成为衡量旅游政绩的主要标志。目前各级旅游统计机构都是旅游主管部门的子单位,入境与出境游客的数据由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公布,国内旅游人次、收入与总收入等公布的数字不是由统计处室决定的,而是由部门领导、往往是第一把手决定的。在在多数情况下公布的年增长率,今年要比去年的高一点,本届领导要比上届高一点,本地比邻近相似地区高一点似已成为常态。也由于接待国内游客的确切人数与收入有相当的难度,旅游总收入=游客人次×人均花费,这两者均有很模糊,游客人次与人均花费高估一点旅游总收入就会增大许多,因此旅游统计本身的特点又使错报、虚报、谎报比较容易,即使错报、虚报、谎报了也很难查处。 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国内旅游接待统计体系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规定新的国内旅游接待统计指标评价办法中,以住宿过夜人天数为核心基础指标,以住宿单位基本情况为核心校核指标,共包括“接待国内过夜游客人数”、“住宿单位接待国内过夜游客人数”、“住宿单位接待人数占国内游客人数比重”、“住宿单位接待国内过夜游客平均停留时间”、“常住居民人均接待住宿单位国内过夜游客数”以及“旅行社接待人数占国内游客人数比重”等6项主要指标,形成了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的指标体系。
新的统计指标体系以住宿过夜人天数为核心指标,是符合旅的科学内涵的。尽管国内外对“旅游”的定义有多种解读,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常住居民离开自己的惯常环境去本国或外国的某一旅游目的地休闲、事务或其他非赢利性活动,简而言之,旅游是异地体验。经验也表明,外出过夜与不过夜的感受是不同的。只有在异地过夜才算“离开自己的惯常环境”,而过夜必然会在异地住宿。而且,不管一个人在一天之内览几个景点或地区,但过夜住宿只能一次,因此以住宿过夜人天数为核心基础指标,是最为合理的。而在网络信息化时代,把各种旅游住宿设施的客房出租情况进行登记、分析是不难做到的。
新的统计指标体系无疑是国内旅游统计工作的一大进步,也是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世界旅游组织发布的《世界旅游统计概览》,对各国“国内旅游”的统计框架是:“1.酒店和类似住宿设施接待人天数(万人天);2.酒店和类似住宿设施接待人数(万人数);3.所有旅游住宿设施接待人天数(万人天);4.非常住旅游者在所有旅游住宿设施的平均停留时间(天)“。欧洲、大洋洲等大多数国家都是按照该标准统计国内旅游的。
世界旅游组织对我国国内旅游数据也是如此处理的。以2002年为例,《世界游统计概览》记载,该年中国“酒店和类似住宿设施接待国内游客2.46亿人天”。同年《中国旅游统计公报》该年全国国内旅游8.78亿人次,如照此推算,该年国国内过夜游客与一日游游客的比例为7:3。今年春节黄金周全国接待的2.31亿人次中,过夜游客为5367万人次、占23%,一日游游客为1.78亿人次、占77%,这个比例与世界旅游组织的处理大体相同。
国内旅游评价体系以过夜指标为核心,统计标准中只计算在各类旅游住宿设施中过夜的游客,其好处显而易见。一是可以统一全国各地的统计标准,切实解决多头统计所带来的重复统计问题。二是把“接待人天数”除以“接待人数”,就能得出游客“平均停留时间(天)”。再通过游客抽样调查,得到游客人均天消费、人均消费的数据,便可以推测出全国和地区旅游消费总量、即旅游总收入。三是通过住宿登记数据的电子化处理,可以较为准确地得出游客的流量、流向、以及年龄结构、性别结构、消费水平及出游方式(团队与散客、家庭出游与同伴出游等)、出游时段等数据,为客源市场调研提供基础数据。四是可以准确地得到各类旅游住宿设施的客户出租率,为旅游饭店建设调控和经营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减少投资建设的盲目性。 最近主管旅游工作的汪洋副总理指出,“不简单以数量论英雄”,旅游发展“宁可少一些,也要好一点”。改革国内旅游统计无疑是推动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的一大举措。但应当看到,在各地旅游纷纷比速度、求规模、争名次的状态下,以过夜作国内旅游统计体系的核心,不等于可以保证旅游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更重要的是旅游界、特别是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切实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把统计监督作为各级旅游纪检机构的重要责职,把统计作假行为作为腐败作风来整治。一旦发现统计工作弄虚作假行为,不仅要追究统计人员的责任,而且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非如此,统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只能治标,难以治本。 可见,《当代旅游学》第49页上四点好处的这段话一字不改地摘引了4年前本人在《中国青年报》发表的文章。
问题不在于《当代旅游学》引用我的文章而不注明出处,更在于给读者一种错觉,似乎目前国内旅游统计已经把过夜指标为国内旅游统计的核心了。这是有意为之,还是审稿人为疏忽?
至此可以理解,《当代旅游学》为何不说明《关于改革完善国内旅游接待统计体系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的发布时间,那是因为这是2014年2月,是在李金早同志就任国家旅游局长前1年的事。
据我所知,从2011年起国家旅游局为此做了大量的试点、调研工作,到2014年拿出了改革完善国内旅游接待统计体系的工作方案,具体由前副局长杜一力主持。但是,正如大家所知,2014年底新任局长上任后,这项工作就搁置了,一直到今天。直到2017年,全国国内旅游统计中一直没有过夜游游客的数据,只有少数几个省这样做。本书把此作为“现行旅游指标”并非事实。
为什么新任局长对此不热心?本人的猜想是,如果以过夜指标为国内旅游统计的核心,如今50多亿人次的国内游客中有多少亿的过夜游客?国内旅游总收入的数字也会大大缩水。这当然是新任局长不愿做的,因为他另有考虑,上任之时提出了“515”战略,把这项工作束之高阁。
本章把李金早《旅游局要发展,统计要革命,数据要掌握》一文作为延伸阅读。在我看来,旅游统计并不需要“革命”,需要的一是与国际标准接轨,二是把2011年开始、2014年取得阶段性成果但2015年以后搁置的工作继续下去,建立起以过夜游客为核心的国内旅游统计指标体系。
期待文化与旅游部把这项工作拣起来、完成它。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