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相关法规: ===============================正文
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章 联防联控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五章 旅游防火第六章 火灾扑救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塞罕坝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筑牢京津生态屏障,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是指省塞罕坝机械林场、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的燕格柏分场和龙头山种苗场,承德市御道口牧场管理区,以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红松洼自然保护区、御道口镇、姜家店乡、宝元栈乡、哈里哈乡、大唤起乡、燕格柏乡所属区域。第三条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应当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传承好塞罕坝精神,依法依规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坚持防火责任重于泰山,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火责任机制和依法监管机制,坚持旅游服从防火安全要求,严格控制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旅游开发,科学合理设立禁止旅游区并严禁游客进入,健全省级组织领导和协调协作落实体系,确保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防火安全和旅游发展安全。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防火监管执法承担主管责任。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按照省、市、县隶属关系归口实行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林长制,建立健全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管理机构的防火责任,构建属地负责、部门监管,归口管理、联防联控,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森林草原防火常态长效机制。本条例所称“市”特指承德市,“县”特指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镇)”特指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姜家店乡、宝元栈乡、哈里哈乡、大唤起乡、燕格柏乡。第六条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相关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均有预防火灾、保护防火设施设备、报告火情的义务,严禁从事可能造成火灾后果的行为,不得将各类火源火种带入林区。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保障等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科学技术研究与运用,推广先进监测手段、防火灭火技术和设施设备,提高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和扑救能力。第十条对在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直接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塞罕坝机械林场森林草原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负责人是塞罕坝机械林场森林草原防火直接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明确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塞罕坝机械林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具体责任。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的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直接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明确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具体责任。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总体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际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制定和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健全防火责任制和追究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对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履行属地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承担属地防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