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示要有一定的预见性。
比如对于旅游行程会涉及某偷盗案件频发的地区,则应提前告知游客注意财产安全,贵重物品放置在酒店保险柜中、外出时应结伴而行、不露财等。但该预见性也应以合理为前提,不能以旅行社未对于一些常识性的风险进行提示而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3、提示要有针对性。
如贵重物品自己妥善保存、随身携带或放置在酒店保险柜中,晚上睡觉前锁好门窗,下车时带好随身物品、勿放在车内等。
建议:旅行社的提示义务很容易实现,首先,可在旅游合同、行程单、出团通知书中,温馨提示一句:请游客全程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勿单独放置在酒店、交通工具等地;入住酒店后应将贵重物品放入保险柜内;睡前锁好门窗。其次,可为导游配备具有录音功能的扩音器,随时随地提醒游客随身带好贵重物品。
三、有过错、责自负
1、游客不听从旅行社的提示是过错之一。
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2、游客因疏忽大意导致财物丢失、被盗是过错之二。
此处须区分财物丢失、被盗的地点是在公共场所还是在旅行社安排的酒店房间两种情形。
四、几种常见的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的责任承担分析
1、任何情形下,只要旅行社保管了游客财物,就要承担物品遗失的责任。
2、游客搭乘飞机、高铁、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时丢失财物的(未要求旅行社代管),旅行社无需承担责任。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3、行李放入旅游大巴车后备箱后丢失的,旅行社承担全责。
行李放在后备箱后,游客即完全失去了对行李的控制,一旦丢失,旅行社承担全责。
4、游客下旅游车后放在车上的财物被盗的,如果旅行社未尽到提示义务,则旅行社承担全责;反之,游客承担全责。
旅游车在旅行社的控制之下,且有司机与导游,有义务、有能力对游客放置在车上的物品进行保管。游客基于对旅行社的信任,选择将小件物品放在旅游车上,此时旅行社需要提醒游客随身携带,勿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
5、游客入住酒店,财物在其外出期间被盗的,如果旅行社未尽到提示义务,旅行社承担全责;反之,游客承担全责。
理由同第4点。提示内容包括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放在保险柜内、关好门窗等。
6、游客的财物在酒店睡觉期间被盗,如果旅行社未尽到提示义务,旅行社承担全责;如果旅行社已经尽到提示义务,则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由双方分担。
旅行社提供住宿服务,则依法应对旅游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足够警醒及采取更安全的措施保管贵重物品。因此,在旅行社尽到了提示义务的情况下,财物被盗的损失由双方分担是比较公平的。
7、游客随身携带的财物在景区、餐厅、加油站等公共场所丢失、被盗,旅行社无须承担责任。
在公共场所,旅行社没有能力控制非旅游团的人员,且偷盗行为也不是旅行社能遇见和控制的,故应由携带该财物的游客自己承担保管责任。
虽然控制归责原则可以作为归责的参考尺度,但是责任大小的划分也会因为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最后的责任界定还是要看各方的义务履行情况,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最后,因盗窃丢失财物的,若警方能破案,承担了责任的一方可以向偷盗者主张赔偿。
结束语:行李物品的丢失不但会给各方带来经济损失,也会极大的影响游客的旅游心情,丢失了证件更会造成诸多不便。因此,无论是旅游者自己,还是旅行社,都要重视行李物品的安全,做到开开心心出发,平平安安回家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