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蓟县农家院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蓟县农家院管理规定》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县农家院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家院经营行为,提高农家院服务质量,促进蓟县农家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天津市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家院是指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农家院管理实行“政府引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
县政府成立县农家院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旅游、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安监、人力社保、公安、审批、市场监管、卫生、环保、规划、国土、水务、消防等相关部门及镇乡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农家院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家院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教育培训、质量监督、宣传促销等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家院的审批、指导、培训和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旅游镇乡加强旅游发展办公室建设,发挥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督所、食品安全监管站等机构的网底功能,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全面做好本辖区内的农家院的审核、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农家院依法办理相关证照,依法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提高农家院的管理服务水平;结合自身实际,组建镇乡旅游服务公司,加大乡村旅游市场开发力度,扩大农家院公司化管理覆盖面。
第五条旅游特色村落实对农家院管理的直接责任,通过组建旅游服务中心等公司性组织,制定章程和管理办法,对农家院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实现自律经营。
第六条农家院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村级旅游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农家院发展应坚持科学规划、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健康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将民宿模式作为高品质农家院发展方向。
第八条新建、改建农家院,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建筑色彩、外檐材质、立面风格、功能布局必须符合《天津市蓟县乡村建筑设计导则》相关要求,确保建筑安全,严格控制彩钢、外檐瓷砖的使用,严禁私搭乱建、侵街占道。镇村两级要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
新建、改建农家院确有贷款需求的,应按照农家院贷款“四位一体”模式,旅游镇乡、金融机构、村两委和农户,层层落实责任和承诺,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凡从事农家院经营服务活动,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污水处理等环境设施必须达标,并根据国家规定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服务人员必须办理“健康合格证”。
第十条农家院服务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以及镇村两级组织的经营管理、服务技能、安全教育等各类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十一条农家院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二条农家院经营者要牢固树立责任和担当意识,主动照章纳税。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依法依规缴纳污水处理、垃圾清运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农家院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一)拦车揽客、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五)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
(六)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七)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八)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九)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十)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院名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实行农家院接待统计报告制度。农家院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向村级旅游服务中心及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旅游接待情况,不得漏报、迟报、瞒报。
第十五条对农家院实施服务质量等级管理。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以及农家院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农家院经营户星级评定标准》,并与所在镇乡政府共同负责农家院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工作,实行台账式管理。
农家院经营者申报服务质量等级,应逐级向村委会、镇乡政府、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申请。对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农家院经营户,经所在镇乡政府审核后,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给相应的服务质量等级标志。经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农家院,其经营户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未经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农家院经营户,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
对农家院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复核1次,建立退出机制。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农家院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指导经营者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第十六条农家院经营者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设立《游客须知》,并于显著位置悬挂。自觉安装《天津市日租房入住人员身份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做到不漏报、不瞒报、不错报。
农家院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农家院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旅游特色村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农家院经营者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农家院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以及公安、安监、环保、市场监管、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
旅游镇乡指导、督促旅游特色村设立专职旅游安全员,并在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职旅游安全员应参加旅游、工业信息、安监、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卫生、消防等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关从业资格。旅游安全员对本村农家院经营者的治安、用电、用气、用水、消防、卫生、食品安全、工伤预防等加强日常巡查,实行台账式管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安监、人力社保、公安、市场监管、卫生、环保、规划、国土、水务、消防等部门要加大对农家院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房屋建设、环境污染、无证经营、劳动用工以及治安、用电、用气、给排水、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旅游环境。
镇村两级要加大农家院的服务质量、无证经营、旅游安全等日常管理和巡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对农家院经营服务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依法实施对农家院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联合检查一般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九条县旅游、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应当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并建立联合处置机制,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游客的投诉。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游客的投诉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在2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二十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农家院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与农家院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村级旅游服务中心协调解决;
(三)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
(四)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建立农家院服务质量公告制度。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告下列事项:
(一)农家院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以及晋级、降级情况;
(二)受理投诉和处理情况;
(三)依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对开展农家院经营服务优、效益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村级旅游服务中心、农家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给予鼓励和表彰,并在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创客行动和旅游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乡村会所、乡村度假酒店、主题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新业态项目,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建成营业后,纳入农家院日常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