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当下,多数旅行社采取拼团方式提供旅游服务,虽然通常可以在控制成本的情况下快速成团,但也会有许多例外,由此产生的消费纠纷令游客与旅行社颇为苦恼。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本期“我是承办人”微信普法栏目再为大家奉上一则因拼团旅游未果引发纠纷的案例。
01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16日,吴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游,同意采用拼团方式组成旅行团,并约定出发日期为2019年11月5日。后吴先生全额支付旅游费用。
2019年9月17日,该旅行社在约定行程出发前51天以航班机位取消无法履行合约为由,向吴先生发送取消行程通知,并全额退还了旅游费用。后来查明旅行团未成团的实际原因是截至2019年9月10日,仅收到吴先生1位游客的报名,未达到最低成团人数15人,导致航空公司取消机位。
根据合同约定,此次最低成团人数为15人,如不能成团,吴先生不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不同意延期出团,也不同意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当未达到最低成团人数、无法成团时,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以上(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吴先生与旅行社就相关损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将旅行社诉至我院。
02
法院裁判
我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旅行社向吴先生发送的退款通知书中,对取消行程原因的解释仅为“预定线路航班机位取消”,但是之后旅行社亦作出“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15人团,才致航空公司收回航班机位”的合理解释,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同时,该旅行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成团,在行程开始前51天时将该事实通知吴先生,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违约。现吴先生要求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案件材料复印费及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我院不予支持。
03
承办人说
当旅行社在拼团旅游未能成团的情形下单方解除合同时,消费者往往认为旅行社此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区别于其他类型的一般性合同解除,该规定赋予了旅行社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据商业惯例,旅行社组团旅游时,只有组团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后,其才有可能从景点票价、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方面取得一定的优惠,从而获取经营利益。若在未能成团的情形下,坚持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旅游合同,不仅会对旅行社正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还可能会倒逼其变相采取如强制旅游者购物消费、变更旅游景点等形式转嫁经营成本,最终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耿杰圣
文字 | 耿杰圣
原标题:《【3·15特辑】我是承办人 | 关于“拼团”旅游未果后的合同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