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陵城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不满16周岁的小女孩骑着电动车带着9岁的弟弟,被轿车撞飞,男孩死亡。
事故令人心疼 教训惨痛!
更给广大驾驶员及家长敲响警钟!
事故经过
5月28日下午13时20分许,德州交警直属五大队事故民警接到肇事车辆驾驶员报警称,其在省道324陵城区徽王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自己驾驶SUV轿车与一电动自行车相撞,有人员受伤,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电动车被撞倒在路南侧,肇事黑色SUV轿车停在不远处,前右侧保险杠位置被撞凹陷,电动自行车驾乘受伤人员已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据了解,电动车驾乘两人为姐弟关系,在事故现场,民警向驾驶员初步询问了事故发生过程,李某称事发前驾车从城区吃完饭后回义渡口老家,行经事故地点附近时因对向车道经过的几辆大货车阻挡了视线,等发现电动车后左打方向躲避并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发生事故后赶紧拨打了120和110电话报警。
在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的时候,不幸的消息传来,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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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
据了解事发前,电动车驾驶人郑某(姐姐)送其弟弟上学途中,想去路南的超市买文具,准备带着弟弟由北向南过公路,快到南侧非机动车道时被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黑色车辆给撞倒。
经对肇事黑色SUV车辆进行车速鉴定得知,事发时李某驾驶的车辆行驶速度为111千米/小时,而该路段限速40千米/小时,属于超速状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责任认定
李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郑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以及《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燃油助力车或者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之规定。
本起事故中,李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郑某的弟弟(电动车乘车人)无责任。
心痛的案例!
须彻底的领悟!
汲取事故教训,严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1
十次事故九次快,一次超速有十害!
请各位驾驶员朋友开车时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超速行驶!
国省道道路情况多变,一定要注意观察,随时应对!
2
不满12周岁不能骑自行车!不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车!
骑行电动自行车请佩戴安全头盔!
未成年人的应急能力较差、操作电动车的熟练程度比较低,电动车的速度快,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存在无法应对的危险,如果未成年人骑车上路行驶,对交通规则没有良好的认知,存在不戴头盔、违规载人等危险行为,这都是很大的安全隐患。
夏日正盛
也是超速、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多发季节
防范事故
立即行动
愿我们都能守法出行每一次
平安归来每一天!
德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