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深圳市东皇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祝鹏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罗文罚字〔2019〕第100036号
执法事项: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处罚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依据其他部门移交的信息,在2019年4月26日15时20分至16时51分,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深圳市东皇旅行社有限公司,依法开展检查。经查:该旅行社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许可证》,许可证业务为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该旅行社于2019年3月31日组织了“南昌滕王阁、婺源(套票)、景德镇双卧5天游”旅行团,该旅行社江西南昌的地接社为江西南昌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无法出示“南昌滕王阁、婺源(套票)、景德镇双卧5天游”旅行团全陪导游或领队的资料和信息。
处理过程:
在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深圳市东皇旅行社有限公司,依法开展检查后,于2019年4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4月29日和5月6日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祝某某两次接受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承认该旅行社组织了“南昌滕王阁、婺源(套票)、景德镇双卧5天游”旅行团,周某某是“南昌滕王阁、婺源(套票)、景德镇双卧5天游”的导游,并且在服务过程中使用了假导游证。5月6日,周某某接受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承认自己是深圳市东皇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导游,在带领“南昌滕王阁、婺源(套票)、景德镇双卧5天游”旅行团的过程中使用了假导游证。5月6日,执法人员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导游管理栏内搜索“周某某”,搜索结果为空白,证明周某某未办理导游证。鉴于该旅行社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我局于2019年5月28日向其作出(深罗)文罚告字〔2019〕第10003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相关权利。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无异议,申请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处理结果:
本案中该旅行社违法所得2814元,违法程度较轻,该旅行社为首次被查处,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在调查询问的过程中主动供认自己的违法事实,悔过态度良好。
鉴于上述理由,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及《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九条规定,对深圳市东皇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深罗文罚字〔2019〕第100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依法责令该旅行社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14元整;3.罚款5000元整。
效果评析:
通过本案例,旅行社经营者和社会公众了解了以下几点:
1.旅行社作为经营主体,应当安排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如旅行社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该旅行社应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情节严重,应受到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 如旅行社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3.如旅行社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该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也要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4.旅行社及其员工应自觉学习《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守法经营,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如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将受到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