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环罚 [2015]05号
鲁山县尧山亚龙湾水上乐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冯帅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23000013207(1-1)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5087389-7
住所:鲁山县尧山镇尧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时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鲁山县尧山镇尧山村开工建设亚龙湾水上乐园项目。2014年8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鲁环改〔2014〕011号),责令你单位90日内补办环评手续。2014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勘察,你单位在限期内仍未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勘查照片、《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鲁环改〔2014〕011号)及2014年8月27日《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4年12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14]第01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14〕第016号)和2014年12月29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管理类的有关处罚标准,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对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按照“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经我局法制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90日内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2、给予罚款陆万壹千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鲁山县农业银行
户 名:鲁山县财政局待缴国库专户
账 号:2191010400027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