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红星评论 ,作者舒圣祥
该不该收,该怎么收,公众需要一个说法。
高铁作为出差旅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退票费问题一直备受各方关注。继2020年关注高铁票价及退改签费用问题后,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周世虹今年再次把目光对准了火车票5%至20%的退票费。
相关提案称,现行铁路退票费采取的是梯次方案,开车前15天以上退票不收取退票费;凡15天以内(含)退票均要收费:48小时以上的收5%,不足24小时的收20%,两者之间的收10%。而且,春运期间,一律按20%收取退票费。周世虹认为,铁路运输企业收取旅客退票费的标准没有进行过公开听证,“5%至20%的退票费除了与其作为退票劳务成本的实际明显不符,还与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符。”
↑资料图。图据IC Photo
提案还提出,事实上在2003年底,原国家计委曾发布过《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明确规定能够再次发售的车票,原则上不应当收取退票费;2008年,国家发改委也曾向原铁道部提出取消退票费。只不过,上述两个文件并未得到实施。
12306推出了候补购票功能,那些并不影响再次发售的车票,该不该继续收取退票费?最高20%的退票费,又是不是太高?这些问题确实值得讨论。所谓退票费,不是旅客与铁总在缔约时谈判的结果,而是铁总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据此来看,退票费实有霸王条款之嫌。
退票费,到底收的什么费?追问退票费该不该收,首先要厘清退票费的性质。如果作为运杂费,退票费的收取标准及金额显然与事实不符,远远高于成本。退票费的真实含义,应属民法上的违约金。铁总作为承运人,以格式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如果明显超过其实际损失,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下调违约金;如果旅客退票,很快又被再次候补出售,铁路企业没有损失,退票费就不该再收。
换个角度说,旅客退票固然属于旅客违约,但列车晚点甚至取消发车,又何尝不是铁路企业违约?铁路企业违约、单方终止或解除运输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只需同意退票或改签即可,但旅客退票却必须付费,而且越是春运这样一票难求的时候,往往退票费更高,这也不符合公平原则。说白了,高额退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