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7天内,广西5名落马厅官4人获刑1人受审
从8月27日到9月2日,7天内广西一批落马厅官被宣判和受审,都是受贿,且数额特别巨大!
防城港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汝奋一审获刑11年
8月27日上午10时,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广西高院指定管辖的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廖汝奋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廖汝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退缴的赃款及孳息共计543.875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犯罪所得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廖汝奋利用担任防城港市港口区区长、防城港市政府秘书长、东兴市委书记、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出让、矿山采矿权证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唐某虎、曹某文等15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80.2232万元。
廖汝奋在归案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动员家属代其退出部分涉案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图片广西高院广西中医药大学原校长唐农一审获刑11年
8月30日,南宁市中院对广西中医药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唐农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唐农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唐农利用担任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院长,广西中医学院副院长、院长,广西中医药大学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游某等八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医药和医疗设备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98.97694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唐农到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唐农及其家属自愿退赃。认罪态度较好。
唐农接受宣判。图片南宁中院 伍彬 摄贵港市原副市长徐育东受贿一审获刑13年
8月31日上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港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徐育东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徐育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徐育东利用担任中共平南县委副书记、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区长、平南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贵港市港北区委书记、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党工委书记、贵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贵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实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592.15827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育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由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徐育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遂根据被告人徐育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图片桂林中院广西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广西文联原副主席余昌文受贿案一审开庭
9月1日上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届联合会原副主席余昌文涉嫌受贿一案。
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余昌文利用担任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曾某荣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870.596792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重点围绕焦点展开庭审。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余昌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余昌文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该案将择期宣判。
图片广西高院广西中医药大学原副校长覃裕旺一审获刑10年6个月
9月2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中医药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覃裕旺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覃裕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覃裕旺利用担任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广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校长助理,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广西国际壮医医院院长、广西中医药大学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公司、个体商人邓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医疗设备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与下属覃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293.6849万元,其个人实际获得1011.7849万元。
被告人覃裕旺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并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在提起公诉前已退缴赃款771.6万元。
南宁市中院认为,被告人覃裕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覃裕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裕旺有81.9万元受贿款尚未实际取得,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覃裕旺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覃裕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退赃等具体情节,南宁市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图片南宁中院责任编辑:刘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