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三政办发〔2022〕42号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2022年
文化旅游奖励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2022年文化旅游奖励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2022年文化旅游奖励方案
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旅游形象,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生态立县,旅游富民”的发展思路,鼓励文化旅游企业积极参与旅游名县各项建设,吸引国内外游客来三江旅游,培育市场人气,进一步打造“千年侗寨·梦萦三江”文化旅游品牌,推进我县全域旅游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7号)和《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柳政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标准
(一)创建评定类。
1.A级景区: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5A级景区称号的,奖励160万元;获得国家4A级景区称号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3A级景区称号的,奖励20万元。
2.旅游度假区: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奖励100万元;获评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奖励50万元。
3.星级酒店:对上一年度,获评五星级酒店称号的,奖励50万元;获评四星级酒店称号的,奖励20万元;获评三星级酒店称号的,奖励10万元。
4.特色饭店、绿色酒店(自治区级):对上一年度,获评金鼎级(金叶级)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评银鼎级(银叶级)称号的,奖励5万元。
5.旅游民宿:对上一年度,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行业标准建设,获评甲级民宿称号的,奖励20万元;获评乙级民宿称号的,奖励15万元;获评丙级民宿称号的,奖励10万元。
6.乡村旅游区:对上一年度,获得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称号的,奖励15万元;获得广西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称号的,奖励10万元。
7.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的,奖励50万元;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奖励30万元;获评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的,奖励20万元;获评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奖励10万元。
8.文化生态保护区: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称号的,奖励50万元;获评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称号的,奖励30万元。
9.生态旅游示范区: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奖励50万元;获评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奖励30万元。
10.农家乐:对上一年度,获评广西五星级农家乐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评广西四星级农家乐称号的,奖励5万元。
11.特色小镇:对上一年度,获评广西文化旅游特色小镇称号的,奖励30万元。
12.汽车旅游营地:对上一年度,获评五星级称号的,奖励50万元;获评四星级称号的,奖励30万元;获评三星级称号的,奖励15万元。
13.乡村旅游重点村: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级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评自治区级称号的,奖励3万元。
14.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级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评自治区级称号的,奖励5万元。
15.旅游休闲街区: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级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评自治区级称号的,奖励5万元。
(二)引客入三江。
非周末(游览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单次组织20人以上(含20人)的旅游团队来我县旅游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2天1晚游。游览程阳八寨景区+游览布央仙人山景区或丹洲景区+1个以上(含1个)3A级以上收费景区或景区收费项目(产口景区游船、鼓楼导游服务、侗族百家宴、斗牛)+月也侗寨(坐妹)或侗天宫(侗听三江)演出,并在我县住宿一晚(住宿酒店为我县限上住宿酒店或者含住宿业务的在库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1)房价为100—199元/间/晚的,按15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2)房价为200元/间/晚以上的,按3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2.3天2晚游。游览程阳八寨景区+游览布央仙人山景区或丹洲景区+2个以上(含2个)3A级以上收费景区或景区收费项目(产口景区游船、鼓楼导游服务、侗族百家宴、斗牛)+月也侗寨(坐妹)或侗天宫(侗听三江)演出,并在我县住宿两晚(住宿酒店为我县限上住宿酒店或者含住宿业务的在库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1)房价为100—199元/间/晚的,按3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2)房价为200元/间/晚及以上的,按6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3.单次组织旅游火车专列到我县旅游,游览程阳八寨景区+游览布央仙人山景区或丹洲景区+1个以上(含1个)3A级以上收费景区或景区收费项目(产口景区游船、鼓楼导游服务、侗族百家宴、斗牛)+月也侗寨(坐妹)或侗天宫(侗听三江)演出,并在我县住宿1晚(住宿酒店为我县限上住宿酒店或者含住宿业务的在库企业),游客为300至399人,按3万元/列的标准奖励;游客400人以上的,按5万元/列的标准奖励。
4.自驾旅游。一次性组织30辆以上(含30辆)且100人以上(含100人)的自驾车队(从同一出发地)来我县旅游,游览程阳八寨景区+游览布央仙人山景区或丹洲景区+1个以上(含1个)3A级以上收费景区或景区收费项目(产口景区游船、鼓楼导游服务、侗族百家宴、斗牛),并在我县住宿1晚(住宿酒店为我县限上住宿酒店或者含住宿业务的在库企业,房价为200元/间/晚及以上),按每台车1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自驾游车队在我县住宿2晚及以上(住宿酒店为我县限上住宿酒店或者含住宿业务的在库企业,房价为200元/间/晚及以上),按每台车2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同一批次团队(人员相同、车辆相同、时间相近)只能申请一次奖励。季度内同一家组织者每次申报的奖励不超过3万元。
5.研学旅游(可包含周末行程)。一次性组织50人以上(含50人)研学团队,游览程阳八寨景区+两个研学教育基地开展研学活动,并在我县住宿1晚(住宿酒店为我县限上住宿酒店或者含住宿业务的在库企业,房价为150元/间/晚及以上),按20元/人奖励。
6.康养旅游(可包括周末行程)。一次性组织30人以上(含30人)康养团队,来我县境内职工会员疗养基地住宿4晚及以上(住宿酒店为我县限上住宿酒店或者含住宿业务的在库企业,房价为200元/间/晚及以上),按40元/人奖励。
7.全县A级景区对国家移民管理局和边检总站民警及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持有吴川市身份证的居民给予免门票的优惠。政府对参与活动的景区给予门票票价20%的补助。
8.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开展的景区免门票或门票优惠活动期间,可申报引客奖励。
9.三江侗族自治县引客奖励资金每年度不超过300万元(不含创建评定类奖励),将列入当年部门年度预算。
(三)人才培养。
对当年考取导游证并在我县从事旅游团队地接工作的三江籍导游,当年与我县本地旅行社(含分社)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服务期为3年的,一次性奖励导游1万元。
二、评定程序
(一)申报主体。
县内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单位,必须是依法纳税并符合旅游规划,有完备立项报备手续的A级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酒店及星级农家乐、优秀民宿等企业,全国各地依法注册、运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均可按程序申报旅游奖励。
(二)申报程序。
1.备案登记。组织游客到我县旅游的旅行社,在旅游团队到达我县前须向三江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报送游客名单、行程单进行备案,以便进行登记和审核。
2.申报材料。
(1)创建评定类。
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类型认定证明等材料;申报奖励项目报告;《三江侗族自治县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申请奖励的有关证明文件材料。
(2)引客入三江。
申报团队、旅游专列、自驾游、研学旅游、康养旅游奖励需要统一提供以下材料:首次申报奖励的需提供组团旅游企业和地接旅游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江侗族自治县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旅游团队行程表;游客名单;酒店入住确认书;旅游景区游览确认书;旅行社与酒店、景区的往来交易正式发票。另外,旅游专列奖励还需提供铁路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研学旅游奖励还需提供研学旅游团队行程表/课程表及研学基地的证明书。
(3)人才培养。
导游人员申请补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导游资格证、电子导游证、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以及到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签订的服务承诺书。
申报企业及个人对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
(三)文化旅游奖励资金申报流程。
A级景区、星级宾馆、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和旅行社等单位(企业)或个人提交申报资金补助材料后,由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进行审核并向县财政局提出经费安排申请;县财政局根据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的审核结果提出经费补助意见后,由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上报县人民政府申请补助资金;县人民政府审批并且县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后,由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划拨给获得奖励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四)申报时间。
旅行社引客奖励材料按月提交,奖励按季度申请,材料提交时间为下个月的1日至10日,逾期不申报的视作弃权。由申请单位到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办理申报手续,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每个季度审核材料后,对补助金额予以公示,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补助资金。
其余奖励申请的受理时间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月20日,申报事项为上年度奖励资金,由申请单位到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办理申报手续,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对申报的内容和补助金额予以公示,逾期不申报的视作弃权。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奖励的单位需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虚报、瞒报的,将取消该企业或个人当年及以后三年的奖励申报的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奖金。如限上住宿酒店或者含住宿业务的在库企业开具虚假发票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申报奖励的单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奖励方案中所有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同一事项涉及本方案两项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二)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在申报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3.因自身原因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乱涨价、不诚信经营、被列入失信企业以及压低市场价等扰乱市场行为。
5.因虚假宣传、零负团费、低价游等被投诉或曝光查证属实的。
6.游览景区、景点的价格低于旅游诚信指导价70%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有关说明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方案终止时间由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终止公告。原《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旅游奖励方案〉的通知》(三政办发〔2021〕35号)同时废止。
未尽事宜,由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