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旅行社和住宿在不同酒店的散客约定,组织散客拼团前往庐山参加两日游。由于旅行社工作人员的失误,未将两名原计划参团的游客接上车。旅游大巴发车后十分钟,这两名游客联系旅行社后,旅行社方才得知尚有两名游客在酒店等候出团。因为旅游大巴一时无法掉头,旅行社请游客打车追赶旅游大巴,汇合后继续旅游行程,游客打车费用当然是旅行社支付,但游客拒绝了旅行社的要求。旅行社还提出了其他补救方案,也得不到游客的相应。游客向旅行社提出的要求是,退还旅游团款,并支付三倍的赔偿,旅行社觉得该赔偿要求难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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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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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上述案例中法律关系的梳理。在上述案例中,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就是游客和旅行社达成了庐山两日游的包价旅游合同,双方就庐山两日游的各项权利义务达成了协议,即游客在旅游行程中可以得到怎样的服务,包括吃住行等个服务要素;旅行社应当如何为游客提供各项服务。由于旅行社的工作失误,漏接两名游客,且游客又不愿按照旅行社的建议,采取措施继续行程,导致包价旅游合同的解除,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
2、旅行社的漏接是否为违约。回答是肯定的。在旅游合同服务中,除了不可抗力等意外因素外,不论是合同当事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被定性为违约。简单地说,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主要看履行合同的结果,而不十分关注原因。只要达不到合同承诺的服务,就是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有关出团时间和地点的约定,就是旅行社在一定的时间段,到游客住宿的酒店接上游客,然后集体前往庐山旅游,这是旅行社给予游客关于接站的承诺,旅行社理应按照约定前往酒店接站。由于旅行社工作人员的失误,没有及时接上这两名游客,致使他们没有按照上车,旅行社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旅行社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3、游客是否应当继续旅游行程。回答也是肯定的。从理论上说,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当严丝合缝、不折不扣地提供服务,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但在合同履行的实务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合同的履行并不能完全像理论上描述的那样顺利,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与合同约定不完全吻合的环节。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和行为,是积极合作还是消极拒绝,对于合同的履行十分重要。为了尽可能圆满地履行合同,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出现了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所要做的,当然可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与此同时,当事人不能顺着对方的违约行为,任由合同损失的扩大,而是要采取行动,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合同损失。具体而言,当旅行社漏接游客,并在很短时间内发现漏接,由于旅行社大巴无法及时掉头,游客应当按照旅行社的建议,立即打车前往与大巴会合继续行程,而不是以此为由拒绝参团。游客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为扩大的损失负责。
4、游客提出三倍的赔偿是否有依据。回答是否定的。游客拒绝继续行程后,向旅行社提出的要求是退还全额团款,并支付三倍团款。游客的这个赔偿要求,实际上是按照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欺诈的规定而提出的。概括地说,如果旅行社的行为符合欺诈的规定,理所当然要按照规定,满足游客提出的赔偿要求;如果旅行社的行为并不是欺诈,而仅仅是违约,游客提出的赔偿要求也就无从谈起。所以,针对游客提出的赔偿要求,关键是看旅行社漏接游客行为的性质究竟如何。关于欺诈与否,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是旅行社服务纠纷处理中最为热门的话题,旅行社和游客总是各抒己见,在是否为欺诈的问题上针锋相对:旅行社承认自己违约,而否认有欺诈行为,游客则恰好相反,通常总是认为旅行社的行为属于欺诈,这样就可以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