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是赢家吗?没有,一个都没有!就算是禁限摩的建议者和采纳者,也是以损害法治公信力为代价的。当然,这不一定就不会让新《通告》纳入 《徐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的 重点实施计划中,在2022-2025期间通过市人大立法程序修订的《徐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上升变成徐州禁限摩的地方性法规。
这次发布的新《通告》的摩托禁行路段从26条增加到40条,并且注明禁行的是二轮摩托车(含二轮轻便摩托车),那么是不是三轮摩托车就可以在徐州市区通行了呢?也不见得,因为在2005年5月13日由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7号令公布,并根据2009年5月2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了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的《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 市区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道路,禁止机动三轮车通行。所以应是在新《通告》里不再重复规定三轮摩托车禁行规定,只需规定二轮摩托车禁行规定即可。
但是这个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办法》按照《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详见次条,其规定适用新《通告》的规范性审查),又是早已超过5年有效期。如无按照相关程序续期,应属失效。不过国内禁摩城市坚持实施失效政令的也有先例,就是失效了能咋地,罚单照开不误,有本事你告去。
说到状告禁限摩,徐州还真是也有过呢。2015年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裁判的案号(2015)泉行初字第95号,案由行政撤销,案件类型行政的起诉《关于市区部分路段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一案,法院以原告《通告》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法官自然对原告起诉诉求也无一字回应。但是,原告的合法诉求过去了七年之久,但即使是从《物权法》已归并到《民法典》的角度来看,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更不用说常被滥用歪曲的《道交法》第三十九条了,不信就去查查国务院法制办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典》里是怎么阐述“禁行”的“临时性”了。
说来说去,新《通告》是不是就制订的“天衣无缝”呢?还是不见得。请问新《通告》里禁行的“二轮摩托车”包不包括电动摩托车?没有写明限定是“二轮燃油摩托车”,按照摩托车国标定义,那就应该包括电动摩托车。也就是说新《通告》实施执行时,还应该禁止徐州满大街上下班接送孩子的挂牌和没挂牌的电动摩托车,而非只是“一小撮”的二轮燃油摩托车,而这才能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碗水端平。要不要把新《通告》改改再重新发布?不然的话,说不定哪个徐州憨孩揪住这点再状告,显然要去修改摩托车国标定义更是不太可能的。
此外,新《通告》还有点文不对题,通告标题里是“市区部分路段限制摩托车通行”,但《通告》却是“市区部分路段全天禁止摩托车通行”。究竟是限制还是禁止?因为限制和禁止的区别在于:限制指阻碍、制约。禁止指不准许、不许可。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限制了一定的范围,而后者是所有的不允许。因此,“限制”摩托车通行是指就徐州市区全部路段而言,“禁止”是指就徐州市区部分路段来说。
所以,通告标题应为去掉“部分”的《关于市区路段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或者是改为“禁止”的《关于市区部分路段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这不仅仅是个语法问题,也是个逻辑问题。但一般来说,但凡实行“禁限摩”的地方,通常都不大讲逻辑,出台个禁摩政策也是徐州话说的,大差不差,差不多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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